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期限延长!
缓缴期间的社保费
最迟可在2023年底前交清
近日
厦门市人社局、税务局联合印发
通知明确了这些内容
厦门市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等仍延续原有规定。
缓缴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重申:
缓缴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简要规定表
厦门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
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缓缴资格、
申请流程和权益保障
可点击下面图片查看
来源:厦门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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