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47条,关于回避。

回避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想防范关系对案件的不良影响,特别是针对法官。而哪种法官需要回避,就是近亲属、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等,但总体而言,就是一个法官如果参与这个案子,就可能影响案子的公正审理和裁判的,就应该主动回避,申请则应该回避。

先说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现在的案子分配,是极难把你的案子分配给近亲属的,大多数立案庭都会卡关的。

再说利害关系,主要指裁判结果的是与否,会影响这个法官……其实这种你极难发现,关于这个,现实当中比较地下。

兜底的就是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理和裁判,其实按理说,只要粘些可能性,对个案来说,回避肯定更好,更有利于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比如一个法官,都已经和当事人互相剑拔弩张了,那还不如回避而换法官(但现在当中,即使这样,也很难成功回避)。

回避,现实中不多,法官以外的人回避,又是少之又少。但如果你感觉获胜可能性低,那值得你申请回避,起码是个机会。

(如果你有案件,可以私信咨询)

打官司都需要做什么准备(到底什么样的人应该规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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