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
通 告
为促进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快速、公平、有效推进,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肃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决定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出租、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出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我县在神华安居小区(神华东路北侧),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118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7套,单套面积平均47平方米。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在我县实际居住;
2.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家庭;
3.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0936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与抚养关系;
5.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
1.县城规划区内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县城规划区外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的,视为无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
2.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原私房拆迁的,仍视为有房户。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
3.本次分配分两种保障方式:1、公租房出租。2、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申请人自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按《肃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肃政字[2022]39号文件执行。经济适用住房7套房源现场摇号分配完毕后剩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人按个人意愿可转入公租房分配程序。
三、不得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条件
1.无特殊原因(大病、残疾)2019年1月1日后将超出保障面积的自有住房出售或转让的,且出售或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所称大病是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且住房困难,由县医保局审核确定;所称残疾是指家庭成员中有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语言等残疾,由县残联审核确定;
2.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或名下无私家车等非生活品必须消费品,但实际长期使用的;
3.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4.县城规划区内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子女、媳婿)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5.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7.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九年义务教育期间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因其他原因免除学费的除外);
8.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9.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申请期间不能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
10.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得申请;
12.精神、智力残疾人员无监护人不得申请;
1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布之日前三个月离婚的不得申请;
14.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四、申报时限
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2日
五、申报地点
肃宁镇政府、社管委。
六、咨询电话
5013525(住建局)、6127100(肃宁镇政府)、5198528(社管委)
2022年6月28日
来源:肃宁融媒、肃宁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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