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判2年!抚州这3人生产假冒“阿尔卑斯”和“旺旺碎冰冰”获刑!
因看重假冒品牌食品商标赚钱快,
三名男子做起了发财梦,
却不料因此身陷囹圄。
案件速递
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3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苏某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1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与曾某、谢某三人约定在广昌县筹备开办假冒“阿尔卑斯”和“旺旺碎冰冰”的两个注册商标的窝点,三人根据分工,由苏某负责出资和管理,谢某、曾某负责管理工人、维护设备。
谢某、苏某、曾某三人在未经“阿尔卑斯-Alpenliebe”、“旺旺碎冰冰”两种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了整套的食品毛坯和假冒的“阿尔卑斯”、“旺旺碎冰冰”外包装,以计时工资雇佣工人在广昌某厂房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和“旺旺碎冰冰”两种商品。
2018年8月份,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前往现场执法,当场查获一批假冒的“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旺旺碎冰冰”。经鉴定,涉案的牛奶糖、碎冰冰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当场查获的假冒成品阿尔卑斯奶糖和旺旺碎冰冰价格为91649元,查获的半成品价值为52969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三人在案件中存在的犯罪事实以及量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讲堂
★刑法法条
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定罪量刑
一、3年以下、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
原法条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已被07年修改)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22)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0405)
(刑法手札)
打击假冒,有假必究!
来源:抚州政法、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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