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工业飞速发展,但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公害治理措施,致使工业污染和各种公害病随之泛滥成灾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了四大环境公害事件,两次都是水俣病事件,分别是发生在水俣市和新潟县该事件因伤害之大、范围之广,被列为世界八大公害之一,并直接推动了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际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出台时至今日,水俣病事件仍然没有结束,随着受害者老龄化,胎儿水俣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水俣病行政诉讼还在持续,护理和福利救助等任务仍很紧迫,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水俣病的主要危害?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水俣病的主要危害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工业飞速发展,但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公害治理措施,致使工业污染和各种公害病随之泛滥成灾。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了四大环境公害事件,两次都是水俣病事件,分别是发生在水俣市和新潟县。该事件因伤害之大、范围之广,被列为世界八大公害之一,并直接推动了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际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出台。时至今日,水俣病事件仍然没有结束,随着受害者老龄化,胎儿水俣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水俣病行政诉讼还在持续,护理和福利救助等任务仍很紧迫。
水俣病事件回顾
熊本县水俣市位于日本九州岛不知火海海滨。不知火海水流平稳,与外洋几乎不能对流,而水俣湾又是不知火海的内湾。新日本氮素株式会社(后更名为氮素株式会社)水俣工厂就坐落于此。1932年开始,工厂在生产乙醛过程中使用低成本的汞作催化剂,工业废水未加处理,有上百吨汞随废水流入不知火海,致使湾内水体、沉积物和生物体受到汞的严重污染(沉积物汞的含量高达几百ppm)。实验表明,沉积物的微生物能将无机汞转化成毒性大的甲基汞,加之,水俣湾内无波无澜,比重如此之大的汞一经入海便自行沉降,被鱼、贝所食,水俣湾水产品中富含甲基汞,由此引发疾病,其症状的轻重与甲基汞摄入量和持续作用时间有关。在食用水产品后进入人体的甲基汞主要侵害脑组织,引起中枢神经性疾病,至今尚难以治疗,往往导致死亡或遗患终身。更为糟糕的是,水俣病有遗传性,对后代贻害无穷。
水俣病事件原因
回顾日本水俣病事件的始末,未加处理的含汞工业废水直接排放是导致水俣病事件的直接原因,而政府认为经济发展优于环境保护是本次水俣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本原因。
含汞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是水俣病事件的直接原因。据资料显示,太平洋每升海水含汞0.1—0.27微克,不知火海却达1.6—3.6微克,高出10多倍;不知火海底质泥每千克干泥最高含汞2010毫克;一般海鱼每千克含汞0.3毫克,不知火海的鱼却达50毫克。鱼肉中50%—70%的汞是以甲基汞形式存在的,甲基汞比无机汞更具毒性。根据1972年伊拉克在小麦杀菌中使用甲基汞导致中毒事件的研究结果,体重50公斤的成人体内蓄积总量25毫克甲基汞时产生感觉障碍,55毫克时出现步行障碍,90毫克时造成构音障碍,200毫克时致死。初期水俣病患者多发于居住在水俣湾周围食用海湾内的新鲜鱼贝类较多的渔民家庭,后来扩大到不知火海沿岸的其他地区。在水俣病死者的肝、肾和脑等器官中,汞的含量分别为20.0—70.5毫克、22.6—144.0毫克及2.6—24.8毫克,分别为正常人汞含量的99倍、15倍和17倍。
经济发展优于环境保护是水俣病事件的根本原因。1956年3月该病出现后,到政府最后确定发病原因花了12年的时间。1959年7月,熊本大学德臣副教授提出了有机水银是原因物质的研究结论。此后,企业、地方政府、日本化学工业协会一如既往进行反驳。氮素株式会社是战后日本化工界前茅、水俣市的税收大户。水俣市大部分议员来自氮素公司或是与公司相关的人士,而且当时成立的“奇病对策委员会”并没有中央代表的参与。在这场认定博弈中,政、商、学届相关方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仅有极少数专家用科学态度探究水俣病原因。专家估计整个水俣病患者总数应该在20万左右,而被认定的患者只有不足3000。当时的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认为经济发展优于环境保护,在事件中不作为和缺位,是水俣病事件持续半个世纪之久的根本原因。
水俣病事件影响
本次水俣病事件发生之后,日本政府逐步加强环境保护的目标,积极推动国际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出台,不断完善公害诉讼制度和受害者救助体制,日本环境社会学得以兴起,水俣市由此也向环境模范都市转型。
促使建立新的环境法治机制。1958年日本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工业排水控制法》,视为环保法治化的开端。其后,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电力工业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理及清除法》《公害纠纷处理法》《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土壤污染对策法》《环境影响评价法》。1970年召开第64次临时国会,被称为“公害国会”,一举修订了14个与环境相关的法律。由此,实现了环保目标的逐步加强。针对汞污染防治,从1974年开始日本分别设立各类废物中汞含量标准,并从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角度全面推进各行业的汞减排。2013年10月在日本签署《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完善公害诉讼制度和受害者救助体制。水俣病事件在日本掀起了反公害运动浪潮,新潟水俣病诉讼和熊本水俣病诉讼被列为日本四大公害诉讼案。以1967年的新潟水俣病诉讼为开端,公害诉讼的运动日趋激烈,并不断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其后于1980年、1989年又提起两次诉讼。三次裁判均是受害方胜诉。1989年第三次诉讼,更是首次把国家推上被告席。2004年,日本大法院裁定日本政府应对水俣病负责。1970年的临时国会召开,促进了日本公害诉讼制度和受害者救助体制的完善。一些水俣市以外的社会活动家发起并支持组建水俣病患者互助组织,如“萤之家”“相思社”“火热之舍”“水俣论坛”等,主要是支持患者互助,以及在世界各地传播水俣病事件的教训。
水俣市积极向环境模范都市转型。1997年水俣市启动水俣湾净化作业工程,并在填埋区海滩边缘打造了一个全新的生态公园,在市中心修筑了水俣病纪念碑。2005年,熊本大学设立“水俣病学研究中心”,继续推进水俣病调查研究,并举办国际公害问题论坛。该中心还设有水俣市市立水俣病资料馆、熊本县环境中心、国立水俣病综合研究中心、国立水俣病情报信息中心、水俣病历史考证馆等多种研究机构。其目的是,一方面向世人全景式记录和展示水俣病受害者的痛苦经历和顽强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以及人才培养与教学实践。
水俣病事件启示
汞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国家需要在政策、管理和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的战略措施推进汞污染防治。我国是汞生产、消费、进出口和排放大国,作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第一批签署国,在履行公约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自2017年8月公约生效以来,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建立汞污染履约机制。2010年3月起,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在对外合作中心成立汞工作组,2013年10月升为汞公约履约处,负责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在汞污染防治领域开展合作,如中瑞、中挪合作项目。2017年,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履约工作。自2013年签署公约后,我国开始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学界也纷纷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防治对策。
不断健全和完善汞的全过程综合管理体系。推进重点行业减少用汞、排汞。将汞列入排放管控指标,涉及火电厂、水泥工业、锅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汞冶炼排放许可等。目前我国部分重点企业已经实现汞排放在线监控。限制产品中汞的使用和添加,涉及干电池、湿度计、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牙科汞合金等产品。出台相关政策,淘汰涉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如氯碱工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广使用低汞、无汞技术及推进含汞废物回收利用。2013年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汞回收处理技术列为鼓励类,2014年发布《含汞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我国主要针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固体以及土壤等制定了相关汞排放标准。我国现有汞监测技术方面多采用原子荧光法、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冷原子荧光法,也有使用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的标准。如《土壤和沉积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6802013)、《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6-1997)中都对汞的测定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相关添汞产品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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