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境内男女婚姻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有早婚早育,一夫多妻、童养媳等陋习早婚早育尤为普遍,富家子弟十一二岁娶妻,一般人家十五六岁结婚民国政府曾明令禁止一夫多妻等陋习,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仍有禁不止,国民党官佐、地方富豪一夫多妻者大有人在,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关于家庭的书籍随笔?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关于家庭的书籍随笔
婚姻建国前,境内男女婚姻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有早婚早育,一夫多妻、童养媳等陋习。早婚早育尤为普遍,富家子弟十一二岁娶妻,一般人家十五六岁结婚。民国政府曾明令禁止一夫多妻等陋习,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仍有禁不止,国民党官佐、地方富豪一夫多妻者大有人在。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废除一夫多妻,规定初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从根本上革除旧的婚姻关系中的封建陋习。60年代,国家提倡晚婚,广大男女青年积极响应。1981年实施修改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自此形成新的婚姻观念。
境内人口的婚姻结构,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有三大特点:一、未婚男性明显多于未婚女性;二、丧偶人数女比男多,并随年龄增大而增加;三、离婚率较低,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其状况如下:
全县15岁以上的人口为252250人。男女人口,未婚者分别占27.35(男),21.10%(女)。有配偶者男性占65.44%,女性占67.94%。丧偶者男性占5.95%,女性占10.8%。离婚者(未再婚)男性占1.25%,女性占18%。
男女婚姻状况构成差异较大,未婚、丧偶、离婚三种状况表现比较明显,未婚男比女多6.25%,丧偶女比男多4.8%,离婚男比女多1.07%。
家庭境内历代以家庭为最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家庭属多子女,几代同堂类型。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全县有43560户203621人,户均人口4.67人。1921年有42111户227694人,户均人口5.41人。1928年有47797户243946人,户均人口5.10人。30~40年代,由于战争和灾荒等原因,户均人口有所下降。1949年有61678户257821人,户均人口下降到4.18人。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县共有家庭67080户278997人,户均4.12人。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有家庭71153户271128人,户均3.81人,由于受三年(1959—l961年)经济困难的影响,在总人口下降的同时,户均人口比1953年减少0.31人。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家庭85751户380421人,户均4.36人,较1964年有明显增加,高于1982年全省户均4.16人的平均水平。1985年全县共有92894户389328人,户均人口4.19人。一孩率增加,家庭趋于小型化,户均人口呈减少趋势。
——节选自《阳信县志(184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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