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须知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凡在暂居地办理居住登记满六个月,可在登记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合法房屋产权证明、近期免冠照片。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房主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合法房屋产权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借住在居民家中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房主房屋产权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5、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编辑:谭冲
审核:姚瑞红
来源:户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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