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游戏币的区别(对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1)

虽然自《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后,我国对加密代币、伪加密代币的发行、使用及交易进行了重点整治,各种整治方案、措施手段频出,达到了风险整体可控的目的和效果。但作为一种市场形态,加密代币的发行、使用及各种形式的交易仍然存在。

鉴于我国目前在对加密代币、类加密代币(包括互联网积分、虚拟游戏币等)的监管方面,尚未制定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以致在加密代币、类加密代币的发行、使用和流通交易方面合规的尺度和边界何在,普遍较为混乱。鉴此,凭籍对区块链、加密代币、类加密代币等方面政策文件的持续研究跟踪,本文对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游戏币的发行、使用和交易进行合规性分析,谨供参考。

一、加密代币与互联网积分、游戏币的定义与区分

加密代币在法规层面及学术界均无明确定义,实践中,有加密数字货币、数字代币、代币、通证等不同称谓,为便于与互联网积分、游戏币等进行区分,本文中的加密代币,指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区块链技术,通过特定算法生成并记录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结构中的虚拟价值符号,包括比特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首次代币融资(ICO)形成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以及数字货币分叉等行为产生的代币等。

互联网积分同样在法规层面及学术界无明确定义,通常理解,互联网积分指由某一主体依赖中心化系统/服务器发行并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消费奖励,表现为返利积分、折扣券、消费红包等多种形态。

游戏币,依照《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对比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游戏币,其主要区别如下:

区块链数字资产和游戏币的区别(对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2)

二、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游戏币的发行与使用之合规分析

1、在境内是否可发行加密代币?加密代币如何使用才能合规?

关于加密代币的监管,我国目前仍处于薄弱阶段,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法律法规。纵观现有的关于加密代币监管的法规文件(主要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政策性文件等),普遍明确禁止使用加密代币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包括融入法币及其他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代币等),不管是ICO(首次代币发行)、IFO(首次分叉发行)以及IMO(以矿机为核心发行代币)、IEO(以交易所为核心发行代币)、STO(证券化通证发行)等都是禁止的。但关于区块链项目不存在融资或变相融资的情形,仅为“挖矿激励”等目的发行加密代币是否可为?我国目前却无相应法规政策条文予以提及或限制/禁止。

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维,实际上境内大量的区块链项目均有发行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加密代币(一般称为TOKEN),如网易旗下区块链项目“网易圈圈”发行的加密代币“星钻”,网易旗下区块链项目“网易星球”发行的加密代币“黑钻”等。但文律认为,在我国现有法规环境、政策环境下,提醒区块链项目方应严格控制加密代币的使用及流通,具体而言:

1)加密代币应仅限于区块链项目系统内的应用,可用于兑换系统内的相关产品及服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加密代币在功能和用途上类似于“互联网积分”,只是是一种适用区块链技术发行和存储的“互联网积分”。

2)应严格限制、控制加密代币的流通,转让,用法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否则加密代币极易演变为一种投机、炒作的工具,项目方极易涉及变相融资,这与我国现行监管政策明显不符。

2、互联网积分、游戏币如何发行及使用才合法合规?

“互联网积分”的发行非常普遍,很多大型零售企业及互联网平台均发行“互联网积分”,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积分的监管仍然非常薄弱,甚至未形成成文的法规条文予以监管。2018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发布文章《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 牢牢维护国家货币发行权》指出“互联网积分”监管的“三条底线”,即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虽然此文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但作为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的文章言论,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监管现时的监管态度及未来的监管政策。

就游戏币的发行及使用,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依据该《通知》,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可见,发行游戏币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资质,且应提前获得相应的审批。

同时依据该《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在游戏币使用方面应特别注意:①仅能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可兑换发行企业外的其他任何主体提供的虚拟服务或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②仅能兑换发行企业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不得兑换发行企业提供的网络游戏外的其他服务;③不得用于支付;④不得用于购买实物产品。

三、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游戏币交易之合规分析

如前文“互联网积分、游戏币如何发行及使用才合法合规?“所述,虽然我国暂时缺失互网积分监管的法规条文,但在现行政策环境下,互联网积分应不存在可交易的空间,仅能于平台内部兑换相关的产品服务。

关于网络游戏币的交易,依据《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仅可在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的,且获得文化部审批的企业主体提供的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应进行实名认证且绑定境内银行账户。

鉴于加密代币交易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本文着重分析加密代币交易的合规性,具体而言,加密代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形式:

1、点对点直接交易

此种形式的交易一般为交易双方直接、私下、偶发的关于加密代币的交易,交易标的物常见于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等主流加密代币。对此种交易形式的合规性,从如下角度分析如下:

1)纵观我国现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并无条文政策明确限制/禁止加密代币点对点偶发性、直接的交易。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协会自律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均多提示加密代币交易的风险,但并未明确作出限制或禁止的规定;

2)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埋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埋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 289号),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虚拟商品。既然比特币(文律认为与比特币一致的其他加密代币亦应同样被定性为虚拟商品)被定性被虚拟商品,那么虚拟商品之间点对点直接交易应被合法接受及认可。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便点对点偶发的直接的加密代币交易并未被明确禁止,但如前文所述,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从区块链项目发行方的角度,应严格限定/控制加密代币的流通、转让,使用法币进行交易,否则极易演变为变相ICO,这与我国现行的政策导向是不相符的。

2、有组织的币币交易或场外交易

此种交易一般由个人或组织担任的中介机构组织,并配之以做市商、担保商等服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对此种交易形式认定为“实质还是属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政策规定明显不符”。此外,此种交易形式一般为大宗交易,涉及交易金额常常较大,交易金额的支付很难通过金融机构(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审查及支持。

3、交易所交易

自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后,我们境内也已不存在合法运营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因此交易所交易自然不存在合规基础。此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公告》发布后,大量原存于境内的交易所将注册地及服务器迁往境外,但运营地及运营人员甚至全部人员均在中国境内,主要向甚至唯一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此种交易所及交易所交易显然是不合规。

4、跨境交易所交易

即境内居民通过境外合规交易所(部分国家允许虚拟货币交易所设立并运营或在持牌的情况下运营)平台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此涉及到跨境法律监管、司法协调的难题,我国虽未有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性规定等明确限制/禁止境内居民从事虚拟货币跨境交易所交易,相关文件亦多为风险提示性的表述,但大部分境外交易所的网站被我国封锁、屏蔽,且亦有部分境外交易所主动屏蔽、封锁中国境内居民入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因此,跨境交易所交易虽未明确被禁,但仍不符合我国政策导向。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于加密代币、互联网积分、游戏币,尤其是加密代币的监管政策方面是从严的,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答记者问所说“像比特币和其他一些分叉产品的一些东西出的太快,不够慎重,如果迅速扩大或者蔓延的话,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负面的影响。同时,也许也会对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传导,都会产生一些不可预测的作用。”

但对于区块链、加密代币此类全世界广为流传,普遍存在的新生事务保持观察、研究及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法规制定是必要的,亦正如周小川在前述答记者问中所说“未来的监管,首先它是很动态的,它是取决于技术的成熟程度,也取决于最后测试试验、评估情况”。作为区块链、加密代币、类加密代币的行业从业者、接触者、观察者应保持对政策的敏感度及执行力,在政策允许的边界内合规前行。

作者:文婷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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