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监管,系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原则,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管理链条实行属地监管,能更好地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更好地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一方平安属地管理并非是人们想象中的要“管天上掉下来的飞机”和道路、水上等流动的“过客”,否则,就曲解了属地管理的真实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行业属地监管是什么意思?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行业属地监管是什么意思(不要曲解属地监管)

行业属地监管是什么意思

属地监管,系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原则,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管理链条。实行属地监管,能更好地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更好地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一方平安。属地管理并非是人们想象中的要“管天上掉下来的飞机”和道路、水上等流动的“过客”,否则,就曲解了属地管理的真实意义。

首先,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范畴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份内”之事。与“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自己孩子自己抱”等是一个意思。如果把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与企业工商注册等视同一类,无疑把安全监管与税收等利益均分相结合,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安全监管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不是搞“创收”,更不能“为利是图”。

属地监管的指向非常明确,属地管理的规定、标准、要求一视同仁,否则,不利于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和推进,不利于安全管理的整体协调性和执行力,容易造成“特权企业”、“另类企业”或漏管失控。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就是最好的佐证,教训是惨痛的。

其次,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同时,也是安全生产性质和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及安全监管体制的应有之意和基本要求。当然,由于受监管体制和综合监管的影响,加之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未能完全实现法定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给地区或部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带来了一些问题和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的。

比如,一些相关安全生产的审查监督、资质审查等权力与属地监管权力不对等,这些问题将在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逐步解决;再比如,外地车、船在辖区内发生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统计纳入属地事故统计上报数。其实,这只是个统计口径问题,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另当别论。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外地车、船在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绝不能有内、外之分,更不能袖手旁观。如果因处置不及时发生次生事故或因事故次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理所当然要被追究责任。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安全监管的宗旨是支持、服务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推进安全发展。当下而言,乘政府职能转变的东风,厘清安全监管职能,既不要越位,更不能缺位,要当好安全生产的“守门员”。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绝对没有错,曲解了属地监管的本意,无疑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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