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 抗浮锚杆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抗浮锚杆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锚固系统失效、稳定破坏、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抗浮锚杆达到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或因变形导致相应的防腐与防水措施失效。
3.0.6 抗浮锚杆设计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单根锚杆承载力确定锚杆数量和布置锚杆时,传至抗浮结构基础底面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单根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抗浮稳定性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3 计算基础结构及锚杆竖向变形时,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Sd≤C (3.0.6-1)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一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在确定结构构件内力、配筋、计算锚杆筋体面积和验算材 料强度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 应符合下列要求:
γ0 S ≤ R (3. 0. 6-2)
式中:S——荷载基本组合下效应(上浮力等)设计值?;
R——抗浮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且不应小 于 1.0。
5 计算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和确定锚杆锚固段长度时,传至锚杆的作用效应应按走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标准组合。
3.0.9 应根据上部结构荷载分布、地下水浮力、结构墙柱网跨度及基础刚度、抗浮锚杆承载能力及抗拉刚度、地基承载力及刚度等,考虑结构荷载平衡及变形控制,按上部结构-基础-地基-抗浮锚杆共同作用理念进行抗浮锚杆布置与设计。
3.0.12 抗浮设计水位及地下水浮力应根据地层条件、不同地层水位、基础埋置深度及排水条件等综合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场地渗流及地表迳流分析计算。
11.1.2 抗浮锚杆防水等级及构造应符合建(构)筑物相应要求,耐久性及防腐构造应满足相应地层及地下水环境下的永久性锚杆设计要求。
11.1.3 抗浮锚杆宜采用预应力锚杆。当地下水浮力较小,或锚杆锚固地层为岩石或硬土时,也可采用非预应力锚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位于不透水土层且无稳定水源的既有或新建建筑地下结构,采用排水卸压抗浮技术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3.0.1 采用排水卸压抗浮技术前,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等进行技术及经济可行性分析。
3.0.2 既有建筑采用排水卸压抗浮技术进行处理设计时,不应改变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地下室抗渗等级。
3.0.3 既有建筑采用排水卸压抗浮技术处理前,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
3.0.4 采用本标准进行排水卸压抗浮技术设计的建筑,可不进行抗浮计算。
4.1.7 卸压集水坑应至少设置l根导水管,导水管应与反滤层相连,且应满足耐久性要求。
4.1.8导水管出水口标高应高于起泵水位,低于停泵水位。导水管出水口位置应设置弯头或滤网。
4.1.9 卸压集水坑应设置备用泵、双电源,宜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
4.1.10 选择排水卸压抗浮技术,应采取减少渗入基坑水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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