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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嬛传之民法典知识(后宫甄嬛传页游侵犯小说著作权)

甄嬛传之民法典知识

《一周说法》栏目由游戏葡萄与诺诚律师联合主办,栏目将对每周游戏行业的法律资讯进行汇总点评,并提供每周法律TIPS,为读者提供最及时、最专业的游戏圈法律资讯。

《后宫甄嬛传》页游侵犯小说著作权 判赔70.2万

11月30日,海淀法院官网发布了吴雪岚诉北京紫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王刚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的审判结果,紫光公司被判赔偿吴雪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2万元和20万元。

据悉,由紫光公司开发、运营的网页游戏《后宫甄嬛传》未经吴雪岚授权,擅自使用小说名称,在游戏中大量使用《后宫甄嬛传》中的人物名称、对话和故事情节,同时还在游戏宣传中使用“游戏剧情发展以甄嬛传小说故事情节为原型”、“根据同名小说《后宫甄嬛传》所研发的网页游戏”等内容,并且紫光公司通过销售游戏道具直接获利。法院综合考虑网页游戏高利润的性质、涉案游戏通过销售游戏道具、装备直接获利及其运营期间,以及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紫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认为以上行为已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诺诚评论:

如今在网游侵权案件中,游戏公司使用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来主张权利已经成为“标配”,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权利,《后宫甄嬛传》案也是如此。《后宫甄嬛传》案历经近两年下达一审判决,最终判赔70.2万。本案特殊的一个争议点是《后宫甄嬛传》页游的研发运营主体是谁。被告紫光公司主张不是《后宫甄嬛传》的研发运营主体,其认为游戏的所有权利已经全部转让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刚,应由王刚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结合案件的整体证据,认定该游戏是紫光公司开发和运营,与王刚无关,最终判定由紫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在主体既定事实很难否认的情况下,这种“金蝉脱壳”策略的使用是很有风险的,意义也不大。

《开心消消乐》案一审结果公布:乐元素获赔22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古川公司应在自身官网中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个案由,证据多达三千余页,法院以两万字的判决文书分别对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情况进行了论述,最终判决了220万元的高数额赔偿,对于涉及手游的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诺诚评论:

《开心消消乐》案法院最终判决220万元的高数额赔偿,“开心消消乐”作为一款休闲类游戏游戏,220万的判额数字是休闲类游戏侵权判赔数额中非常高的数字。从近期的诸多网游侵权案例中可以发现,各级法院已经认识到网络游戏高利润的性质,对于侵权赔偿损失的金额也是在不断提高,大大提到了侵权成本。游戏侵权的成本已经不再是几年前几十万的数字,如今是百万、千万的量级。虽然游戏行业的盗版、换皮情况仍旧盛行,但这样的盈利模式不会持久,法律不会是侵权者盈利的工具,侵权成本将会越来越高。法院也是通过《开心消消乐》等案件,向外界不断传达打击网游行业侵权现象的决心。

另外,笔者也注意到乐元素近期加大了对于《开心消消乐》游戏的维权力度,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比如近期起诉《宾果消消乐》,索赔1000余万元。笔者认为游戏领域维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对于净化游戏行业盗版侵权现象是有利的,希望广大游戏人也能正视版权,尊重版权,尊重劳动成果。

“黑子的篮球”抢注商标宣告无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开平市尚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蓝体育公司)诉被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株式会社集英社(以下简称集英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争议商标“黑子的籃球”攀附日本动漫《黑子的篮球》名称而获利,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调查,蓝体育公司注册了其他一百余个与动漫作品《黑子的篮球》等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相关联的商标,而没有商标使用的确切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尚蓝体育公司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商标的囤积,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认定尚蓝体育公司攀附动漫《黑子的篮球》名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因此,尚蓝体育公司申请注册的《黑子的篮球》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诺诚评论:

如今商标抢注情形仍旧非常普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黑子的篮球”案的判决,显示了法院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据悉,尚蓝体育公司除了“黑子的篮球“这个争议商标外,在第18、24、25、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具有独创性的“灌篮高手SLAMDUNK”、“足球小将”、“灌篮少年”、“湘北”、“三井寿”等与他人出版发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中文译名相同及高度关联性的商标,抢注意图十分明显。这种批量性、大规模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应由法律进行规制,就抢注商标宣告无效。

诺诚每周TIPS

在游戏领域里抢注商标的情况也十分普遍,笔者认为游戏公司对于商标问题必须重视,所谓“产品未动,商标先行“,下面就游戏领域的商标注册提供几点建议:

一、起名时进行商标检索

游戏公司在设计游戏名称及LOGO时应事先做好商标检索分析工作,考虑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通过商标检索,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游戏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更改调整游戏名称。另外,游戏进行起名时也应当考虑名称是否有不良影响,比如是否涉及宗教、有损道德风尚等问题,比如“鬼吹灯“的商标就因为涉及玄学、盗墓与宗教等问题,被商标局驳回。

二、及时注册 注意注册类别

“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对于中小游戏公司而言,商标全类别注册成本太高,因此如何选择商标注册类别就非常重要,笔者建议:

1、在产品上线前应注册核心类别: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服务、28类的“游戏器具”、“游戏机”。

2、在游戏产品获得较大反响可继续运营后,则可选择注册相关衍生类别,比如:38类“通讯服务”、35类“广告和特许经营”、第16类图画、宣传画、纸牌、扑克牌、文具等;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围巾等;第26类装饰品等;第29、30类,包括零食、食品等;

3、特别提醒的是,在游戏上线前就游戏LOGO(附游戏名称)申请著作权作品登记,做好防抢注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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