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看到一条阴间新闻,现在想想我都觉得后背发凉,直冒冷汗。

“甘肃一名21岁的男子惨遭活埋杀害,尸体已经找到,8名嫌疑人均未成年。”

短短一句话,但却骇人听闻。

新闻的真假无需质疑,因为这是警方通报,最权威最官方的发布。

12岁少女遭5怂人囚禁后续(21岁男子跟踪14岁女生)(1)

重点我已经给圈出来了,总结一下就是:

1,一名21岁男子跟踪14岁初中生的女朋友。

2,这名14岁的初中生心生不满,遂纠集8名未成年对21岁男子进行多次殴打,昏迷后将其活埋。

3,这些未成年在殴打过程中,还拍摄了视频。

看完了我的总结,你会发现信息量这也太大了吧?

震惊的同时,别急,咱们来一条一条的分析。

首先,一名21岁的男子,跟踪了初中生郭某某的女朋友。

郭某某的年纪警方通报里说了,14岁。

那么,他的女朋友,岁数已经也应该差不多吧。

所以,现在就变成了:一个21岁的成年男性,跟踪了14岁的女初中生。

你说21岁的一个成年男性,不好好去谈恋爱,找对象,为啥要去跟踪人家一个14岁的女初中生呢?

这明显就是图谋不轨嘛,恋童癖啊,是不是?

于是,就有网友说了:如果他真的跟踪了14岁小孩的女朋友,那他就没那么无辜!

12岁少女遭5怂人囚禁后续(21岁男子跟踪14岁女生)(2)

当然这位网友后来还在括号里补充了,不是说他应该被活埋。

言外之意就是:如果这名21岁的受害者真的跟踪了人家14岁的女初中生,那么他本身就有错,他就该死。

只是啊,活埋太残忍了一点,按照这位网友的逻辑,狠狠的打他一顿,是不是就是理所应当的呢?

然后,这条网友的评论下面有300多个人点赞认同。

这是什么?这就是最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

这就像以前上学的时候,被人给欺负了,老师不帮你,反而还问你:“为什么他不欺负别人,非得要欺负你呢?苍蝇不叮烂肉,还是好好想想你自己的原因吧!”

但其实,这是完全不正确的。

为什么我今天的标题是“21岁男子跟踪14岁女生”,为什么我在通报下面总结的第一条,也是“一名21岁男子跟踪14岁初中生的女朋友”?

因为,现在网上有很多人都在这么说,都在批评受害者,所以我有必要着重说明,并且澄清此事。

咱们再来看警方的通报,原文内容是:

“经查,受害人毛某某经同学介绍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女友相识后,郭某某对受害人跟踪其女友不满产生报复念头,遂纠集吴某等8人……”再仔细看一遍,请问警方的通报里,哪一条说了这个受害者,21岁的毛某某跟踪了人家14岁女初中生?

请问,哪一条明说他跟踪了?

警方说的只是“受害人毛某某经同学介绍与郭某某的女朋友相识了”,就这么简单,只能说明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人家女初中生。

其他的还有什么?

至于跟踪一词,完全就是“郭某某对受害人跟踪其女友不满产生报复念头”。

看清楚了,这个跟踪女友的行为,不是警方调查出来的,而是郭某某自己供述的,明白了吗?

现在,人都死了,你随便怎么说都可以,什么脏水都可以往人家头上泼。

毕竟死无对证啊。

至于这个受害者毛某某到底有没有跟踪人家14岁的女初中生,是不是看上人家的姿色,想要图谋不轨,还有待警方进一步的调查。

现在网上还有人说,这个毛某某的智商有点低,存在智力障碍,跟踪一事,完全就是那个女初中生太敏感了……

这个说法未经证实,所以我们不能引述,也不能轻易下论断,还是当警方的调查结果吧,我们相信最权威的发布。

所以,现在的情况就是:跟没跟踪,还不知道,警方也没说,是施暴者自己说的,但是,一个成年男性被8个未成年给围殴并且活埋,这是事实,毋庸置疑。

8个未成年杀人活埋,这才是这件事的重点,也是让我们所有人后背发凉,直冒冷汗的地方。

现在未成年人,都这么凶残了吗?一言不合,就给人活埋?

活埋,这个词离我们现在很遥远,这是古代的一种刑罚。

这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一般用于大规模屠杀。战争时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

人被埋在土中,最后会活活窒息而死。

12岁少女遭5怂人囚禁后续(21岁男子跟踪14岁女生)(3)

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就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

西晋王衍为石勒所害,死于活埋。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后来抗战时期,日本恶魔犯下的南京大屠杀里面,就有骇人听闻的“万人坑”。

可以说,活埋是一种非常残酷的刑罚。

这不仅是一种肉体消灭,更是一种精神摧残,让你感到绝望,然后在凄惨和无助中慢慢死去……

可没想到,这8个未成年人,居然能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情来?

这还是祖国的花朵吗,简直就是小恶魔啊。

还有,他们还把施暴的过程用手机给拍了下来,并且上传了社交网络某音,不过视频已经被删除了,现在网上能找到的,都是打了厚厚马赛克的视频。

12岁少女遭5怂人囚禁后续(21岁男子跟踪14岁女生)(4)

但即便如此,受害者的惨叫和哀嚎声,还是可以听得一清二楚的。

那么问题来了,他们为什么要拍摄视频呢?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他们是想取乐,炫耀,或者说他们不知天高地厚,根本不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是错误的,反而还洋洋得意。

于是,这才有了上传社交媒体炫耀的行为。

这种心理变态,无任何悔过之意,甚至潜意识里根本不认为自己做的是错事,是违法犯罪。

这才是最最可怕的地方。

当然,你以为这就完了?并没有,虽然这8个小恶魔已经被警方全部给抓获归案了。

但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讲法律的,很多网友都义愤填膺要将他们全部都枪毙,不杀不足以平愤。

可实际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1,已满16负刑责。

2,已满14不满16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责。

3,已满12不满1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最高检核准追诉,负刑责。

所以,这8个未成年负刑事责任是肯定的,年满14周岁了,需要对故意杀人罪这种恶性犯罪承担法律责任了。

但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所以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判处死刑。

当然,无期徒刑并不是普通人认知里面的关一辈子。

如果进去之后,表现良好,是可以获得减刑的,但是不得少于13年,最长可能也就二十多年,他就恢复自由了。

到时候,他们出来的时候,30岁左右,正值壮年。

怎么样,可怕不?

一个30岁的壮小伙子,一个杀过人的,一个对社会具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的前杀人犯。

不是说我们歧视还是什么,咱们将心比心,你身边出现这样一个家伙,和你一前一后走在没人的小巷子里,就问你害不害怕?

一个在未成年时就没有建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的人,你指望他在成年后可以改邪归正吗?

他14岁就进去坐牢了,出来之后,一无学历,二无手艺,你觉得他还能做什么?

为什么那么多用人单位,拒绝雇佣有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杀人犯呢?很简单啊,他们是杀过人的人,那道心理障碍已经突破了,很有可能会二次犯罪。

当然,我承认这是一种歧视,不过这种歧视,是在这些嫌疑人当初实施犯罪的时候,就已经埋下的种子。

你杀了人,但你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没有判你死刑,让你捡回一条命,可是社会却在无形中给你宣布了“死亡”。

不过,这都不是重点,重点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既保护了好人,也保护了坏人,这些小恶魔不用死。

先不谈十几年后他们出来会不会继续兴风作浪,还是说他们接受了改造,洗心革面,这都是以后发生的事情,没人能预见。

但我们现在能眼睁睁看到的,就是:他们8个杀了人,活埋,但仅仅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这个身份,他们不用死。

“未成年”,成了他们的免死金牌。

既然不用死,那么接下来,会不会有其他心术不正的未成年人,效仿他们,实施更加残忍的犯罪呢?

这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最恐怖,最心惊胆战的地方。

那以后,我们是不是看到这些未成年的小混混,都要躲得远远的呢?

因为他们杀人根本就不会有死刑,最多是无期。

你是一个成年人,如果你和这些未成年小混混发生冲突了,你失手将他们打死,对方是未成年,你成年了,以大欺小,涉嫌霸凌,罪加一等,很可能就是死刑。

而对方呢,他掏出小刀把你捅死,照样需要坐牢,但因为有法律保护,所以不用死刑,十几年后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你说这,上哪说理去?

我们的法律,保护的应该是祖国的花朵,而不是这些小恶魔。

所以,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呼吁要尽快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12岁少女遭5怂人囚禁后续(21岁男子跟踪14岁女生)(5)

别的不说,起码得有一条“杀人偿命”。

这样,才能震慑犯罪。

希望,这一天能够尽快到来。

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惨剧。

我也希望,除了不敢去吃烧烤之外,以后碰到这些未成年小混混,我也可以不用绕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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