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野生石蛙养殖(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放归一批野生石蛙)(1)

近日,在磐安县安文街道一山村的溪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将去年查获的58只野生石蛙放回大自然。

去年8月25日,磐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捕捞野生石蛙,民警即刻赶到现场,发现当事人A和B,并查获61只野生石蛙(其中3只已死亡)。9月14日,县公安局将参与非法捕捞的人员和查获的石蛙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置。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A和B未经批准擅自捕捞野生石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能积极主动提供证据配合办案,且首次违法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和影响,依照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对当事人A(主要责任)处以1800元罚款,对当事人B(次要责任)处以900元罚款。

该案件于去年12月27日结案。办案的这段时间,58只野生石蛙被寄养在当地的石蛙养殖场。为让石蛙安全越冬,执法人员特地将其多寄养了几个月。近期,磐安县天气变暖,执法队员决定将58只野生石蛙送回大自然。

据了解,“石蛙”学名为棘胸蛙,属于国家“三有动物”范畴,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人为过度开发、栖息地丧失和气候变迁,其种群分布范围急剧缩小,数量快速减少。目前,棘胸蛙野生资源已呈枯竭状态。棘胸蛙生活于海拔600至1500米近山溪的岩边,对生活环境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对水质的要求更为严苛。

歙县野生石蛙养殖(磐安县农业农村局放归一批野生石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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