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而法律的存在意义就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对于致人死亡的情况,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是会进行追究的,情况严重的一定会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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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杨建朋驾驶出租车行驶时,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王玉莲撞伤,出租车前挡风玻璃也严重受损。杨建朋下车与另一环卫工人陈秋盈将王玉莲抬上肇事出租车,杨建朋表示要将王玉莲送至医院救治,并拒绝了陈秋盈一同前往。后杨建朋为逃避责任,将王玉莲拉至彬州消防队附近抛弃在路边后驾车逃离。后杨建朋将肇事出租车藏匿在其朋友张宝金的租住房前,并向李永娟借款30元,向其姑父郭俊德借款1000元后逃往西安。当日6时许,王玉莲被路人发现并拨打120送往彬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2时许,被害人王玉莲经抢救无效死亡。王玉莲的亲属支出抢救医疗费用11751.4元。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玉莲系多脏器挫裂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中枢性神经损伤死亡。

杨建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把人撞伤了口供不承认行吗(将人撞伤后抛弃潜逃)(1)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常越峰律师解答:

杨建朋在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因疏忽而撞上正在街道打扫卫生的清扫工王玉莲,致其严重受伤。交通肇事后,杨建朋不能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将被害人抱上出租车遗弃,杨建朋主观上已由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常越峰律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常越峰律师供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对民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征地拆迁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不畏强势,仗义执言。

把人撞伤了口供不承认行吗(将人撞伤后抛弃潜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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