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瓷房拍卖估价(天津瓷房子拍卖估值悬殊)(1)

“瓷房子”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上,原是一幢年久失修的百年经典法式建筑,如今,楼外车水马龙,院内人头攒动。

央视网消息(记者 郭城)到天津旅游的人,除了品尝特色小吃之外,还要去逛逛五大道的小洋楼。在向公众开放的小洋楼中,人气最高的当属“瓷房子”,然而它的主人、收藏家张连志,近年来却身陷一桩民间借贷纠纷,以致自己估价近百亿的“瓷房子”,要被1.4亿余元司法拍卖。8月6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收到反映称房主私自贴瓷违法需要核实为由撤回拍卖。

瓷房子与巴黎卢浮宫齐名

天津瓷房拍卖估价(天津瓷房子拍卖估值悬殊)(2)

因主人深陷亿元借贷纠纷,“瓷房子”面临司法拍卖。2017年6月29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将于7月22日对“瓷房子”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4049亿元。数日后,法院对瓷房子又进行了两次拍卖调整,第一次撤回的原因显示为“拍卖价格有待商榷”,第二次则是“拍卖须知有变动”。

目前,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显示的拍卖信息是:瓷房子将于2017年8月8日再次被拍卖,起拍价仍为1.4049亿元。

1.4049亿元的这个估值,是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后得出的。

而张连志并不认可这个价格:“我们曾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子进行过评估,包括瓷房子本身和上面的瓷片在内,评估金额为人民币97.9亿余元。”

张连志的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理鹏对央视网记者表示,国宏信公司2017年3月29日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显示,评估的总价为97.97102亿元,房地产平均产部分价值为:3.352亿元,房地产平均单价为12.5192万元/平方米,瓷片部分价值为:94.61902亿元。

从1.4049亿元到97.9亿余元,为何有如此巨大的差异?对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曾向媒体表示,被告认为镶嵌的瓷器瓷片属于文物,不能拍卖,因此估值只涉及房产本身。

而庞理鹏则认为:“瓷房子上所附着的瓷片部分属于房屋在使用上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瓷片与房屋在使用上不可分离,两者享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因此,我已于7月26日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查封,申请终止拍卖。”

瓷房子身价引法律界关注

天津瓷房拍卖估价(天津瓷房子拍卖估值悬殊)(3)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瓷房子“拍卖门”事件法律研讨会上,对于瓷房子中的瓷片与房子能否剥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舒表示,根据《民法》物的分类可知,瓷片和房屋本身构成的结合物,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物,是不能分割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也认为,房屋和瓷片实际上已经无法切割开来,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之前查封瓷房子的效力是及于瓷房子的外观所附加的瓷片的。法院在执行以及查封和拍卖的时候,应当将这个房屋以及连同其上的这些瓷片和瓷瓶一起进行评估。

肖建国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瓷房子上所附着的瓷片部分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瓷片与房屋在使用上不可分离。

与会专家认为,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拍卖为宜,应进一步查清借贷事实,同时解决文物保护的问题后再行处理。

法院称需核实情况撤回拍卖

8月3日,庞理鹏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交异议,还有一份《要求法院重新评估的情况说明》。其理由是,2011年4月,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即瓷房子为3A级旅游景区,那么对此处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话,应该有别于一般的标的物,评估机构应该具备文物评估资质。但是法院委托的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

8月4日上午,记者致电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该院执行局孙法官表示,司法拍卖“瓷房子”的信息以网上为准,如需了解更多情况,则应征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后记者联系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处,对方表示稍后回复。截至记者发稿前,法院方面仍未回复。

8月6日下午,庞理鹏向央视网记者出具了他刚收到的一份《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现因出现应当撤回拍卖的相关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撤回对粤唯鲜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的拍卖。

随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新浪微博作了进一步说明:公告拍卖期间,本院接到相关反映,反映的主要内容为该建筑系历史风貌建筑,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物外墙贴加瓷片,改变了历史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了相关地方行政管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需要核实并需等待相关主管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撤回对该建筑物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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