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人员问我,单位的劳务工离职,需不需要多发一个月工资?,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什么情况有月代通知金?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什么情况有月代通知金
今天有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人员问我,单位的劳务工离职,需不需要多发一个月工资?
其实是否“多发一个月工资”就涉及到一个“代通知金”的问题。
这就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又是什么时候需要支付。
首先,“代通知金”实际上是代替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支付的工资金额,这个工资是指近一年的平均月工资。“代通知金”本身并不是我国的一个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这个概念,但在实务中如果涉及到劳动仲裁,会引用“代通知金”的说法。
其次,“代通知金”什么时候需要支付,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是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回到今天的问题,事业单位的劳务工离职,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里有几个点需要确认,要确定的第一点是劳务工是自己离职还是单位要求其离职,如果是劳务工自己离职肯定是不需要额外支付的,如果是单位要求其离职,那就要看第二点。第二点是事业单位的劳务工是劳务派遣性质,还是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如果是劳务派遣,那就不属于离职的情况,属于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是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那就要看第三点,这个 劳务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实务中存在很多名义为劳务合同,但实际上是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如果是属于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那是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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