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晚上,刘老汉(化名)给女儿刘丽(化名)打电话,电话接通了,但却没人应答。当刘老汉再给她打过去的时候,电话关机了。而在此前一天晚上,刘丽给刘老汉发了一条短信。

杀害女性6年后老实大叔终落网(男子因1元嫖资杀害失足女)(1)

一种不详的预感涌上心头。到了2010年9月23日的时候,刘丽的电话终于又打通了,但接电话的人并不是刘丽,对方匆匆挂掉之后,电话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该不会出什么事了吧?不安的感觉愈发强烈。9月25日,刘老汉带着妻子从湖北赶到石狮,拿着女儿的照片到她以前的住处寻找,可刘丽早已不住在这里了。经多方询问,两人才知道,刘丽在某个菜市场开了个按摩店卖淫。

在摩托车司机的带领下,他们找到了刘丽的新住处,可是房门紧锁。虽然不想往坏处想,但刘丽很可能已经遭遇不测,这种想法在刘老汉心中挥之不去,于是报警。警方撬开房门之后,发现刘丽已经死亡多日,尸体也已高度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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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发现,刘丽是因为被人用锐切器作用颈部,致颈部血管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在2010年9月20日前后。

人命关天,警方很快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命案的发生,往往有三种动机:情、仇、财。有人证实,虽然刘丽从事卖淫工作,但平时独来独往,情杀和仇杀的可能性应该不大,凶手很可能是为财杀人。

很快,一个叫余开信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虽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可是他却像人间蒸发了一样,遍寻不着。在警方的努力下,终于在2016年成功将余开信抓获归案。

据余开信供述,事发那年,他在晋江打工。事发当天,他一个人从晋江来到石狮,想要逛逛。天快黑的时候,他就来到了菜市场的按摩店,进了刘丽的店里。刘丽为他“大飞机”之后,向他索要50元,可是他当时身上只有49元,于是双方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刘丽从桌上拿起一把刀在余开信面前晃,还威胁要叫人。这时候,余开信用左手从刘丽手中夺过刀,用右手掐住刘丽的脖子,把她摁在床上。在刘丽的拼命反抗中,余开信用刀捅割她的脖子,直到刘丽流了很多血,身体抽搐,余开信才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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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余开信从刘丽的口袋里拿走了70元现金和一部杂牌手机,离开之时拿了把挂锁将房门锁上。他把凶器丢弃在附近的水沟里,又回到厂里上了三个月的班,后来就到石狮出海打鱼,直到2016年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7年11月14日,泉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余开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刘丽父母经济损失34万元。

余开信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刘丽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量刑过重,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最终驳回了余开信的上诉,维持了泉州中院的死缓判决。

#普法行动#说说这个案件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1、余开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则是不愿意见到被害人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意志是相违背的。

回到本案当中,余开信使用刀捅割被害人的颈部,这可是致命部位,而且从尸检报告来看,颈部创口深及椎骨,由此可见,余开信对被害人所施加的是致命的伤害,他却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这无论如何都无法令人信服。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刘丽当场死亡。就算刘余开信离开之时,刘丽还没有死亡,但余开信供述称,当时刘丽流了好多血,身体抽搐,如果他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话,他就应该对刘丽采取救助措施。

反观余开信的行为,他不但人走了,还用挂锁从外面把门锁住,这样会造成什么后果?很显然,刘丽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余开信主观上对刘丽的死亡至少是不管不顾的,是放任的,甚至可以说是积极追求的。

所以,法院认定余开信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

2、“大飞机”是否属于卖淫?

这个不仅在实务中,在理论上也是存在正义的,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理论上和实务上都认为,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卖淫的主体,男性不能。但这一观点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打破了。

该批复指出: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从这个批复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1、卖淫者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嫖娼者亦然,而且卖淫嫖娼行为不限于发生在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也可;

2、卖淫嫖娼指向的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应当做广义理解,而不限于性器官之间的结合或者接触行为。

然而,就算有了这个批复,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尺度仍然是不统一的。有的法院认为,手淫服务属于卖淫嫖娼,组织或者容留他人从事相关行为的,应当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论处;也有的对卖淫做限缩解释,仅将性器官结合(接触)的行为认定为卖淫。

小状认为,嫖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嫖娼者想通过嫖娼来满足自己的X欲望,卖淫者正是通过满足嫖娼者的X欲望来换取物质利益的,因此,对卖淫行为不应做限制解释,而应当做扩大解释,即凡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而发生的,可以满足他人X欲望的与性相关的行为,通常都可以认定为卖淫。

3、余开信杀人后拿走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杀人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抢劫罪,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还可能无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以及财物价值的大小。

如果行为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将其杀害,杀人之后在拿走财物,这就构成抢劫罪了。

如果行为人在杀人之时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在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可能构成盗窃罪也可能无罪。

构成盗窃罪的情形至少有种:1、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2、行为人不以实施侵财犯罪为目的入户,杀人之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这就属于“入户盗窃”了,以盗窃罪论处;3、行为人携带凶器杀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也可以盗窃罪论处。

余开信进到刘丽出租屋并不是为了实施犯罪,也没有携带凶器进入,也不是为了占有刘丽的财物而杀人,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较小,因此,余开信最后拿走财物的行为,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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