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车辆信息录入有误,导致检验结果判定错误

检测类别、出厂日期、总质量、整备质量、前照灯远光光束能否独立调整、两灯/四灯制、转向轴悬架形式、车辆类型、前轴数量、燃油类型、基准质量、是否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换器技术、进气方式等信息录入不准确,将会导致结果判定不正确。

1、转向轴悬架形式示意图

检验报告的发放的基本要求是哪些(检验报告审核常见问题)(1)

2、发动机进气方式一般分为自然吸气、涡轮增压、机械增压三种。

自然吸气是指发动机利用汽缸内产生的负压力,将外部空气吸入的进气方式。这种吸气方式的发动机称为自然吸气发动机,它跟人类吸取空气一样,具有动力输出非常平顺、使用寿命更长、维修简便等特点。

涡轮增压是指发动机依靠涡轮增压器来加大发动机进气量的一种进气方式,涡轮增压器(Tubro)实际上就是一个空气压缩机。它是利用发动机排出的废气作为动力来推动涡轮,它带动同轴的叶轮,用叶轮就压缩空气送入气缸.。

机械增压是指发动机利用发动机转速来带动机械增压器内部叶片,以产生增压空气送入发动机的进气方式。

3、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

前照灯远光光束能独立调整是指汽车的前照灯远光光束调整时不影响近光,一般是指汽车有四只前照灯,两个远光,两个近光。

二、检验结果记录不全

1、未记录人工检验、路试检验结果;

2、安检机构的报告未统计或不能正确统计不合格的建议维护项。

三、检验信息记录不全

1、缺少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验依据等信息;

2、未记录检验员的信息或记录不全或记录的不正确;

3、检测、审核、批准人员未签字、签字不全、代签字;

4、安检报告未记录单项检验次数、未记录车辆的总检验次数;

5、检验项口统计不全。

四、整车结论方面,无整车判定结论或整车判定结论不正确等。

正确的判定结论如下:

1、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

依据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根据检验类型(注册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等)对检验结果逐项确认并签注整车检验评判结论,评判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评判结论为合格。

送检机动车检验项目中,检验结果有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尾气排放检测:

(1)汽油车污染物测量(简易瞬态工况法)

检测污染物所有项目全部合格的,则判定排放合格,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任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判定排放不合格。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2)汽油车污染物测量(双怠速法)

依据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第8条的要求判定,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检测污染物所有项目全部合格的,则判定排放合格,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任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判定排放不合格,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车辆,如果检测的过量空气系数(入)超出规定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3)柴油车污染物测量(自由加速法、加载减速法)

依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第8条的规定判定,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满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的为排放合格;不满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的为排放不合格。

五、记录、报告保存方面

不能只保留合格的检测报告,不合格的初检、不合格的复检、路试记录、人工检验记录未保存或保存的期限不符合要求。对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

1、检验合格,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对于营运车辆一式四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提交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可采用高拍仪等方式采集上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替代提交车辆管理所、交通运输部门的纸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留存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3、资料存档

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保存拓印膜或1:1等比例扫描照片,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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