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慢性病申请条件(认定病种报销比例)(1)

特殊病种慢性病申请条件(认定病种报销比例)(2)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新规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将大大减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以下简称门慢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新规对认定病种、报销比例、管理服务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8种门慢疾病在门诊可以申请报销

门慢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年度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其中,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分别按不同比例分担支付(下图表格)。

特殊病种慢性病申请条件(认定病种报销比例)(3)

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目前广西认定有38种门慢疾病。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可以适当调整报销比例。

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同时患多个门慢病种,起付标准按就高计算

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所患病种就高的原则计算;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开单独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经认定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原则上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认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优化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流程,畅通线上认定审批渠道,推进全区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信息共享。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将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权限下放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门慢患者要选定3家门诊医疗服务定点

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或转诊到自治区内、外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降低;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 疗,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于参保人跨统筹区或跨制度间转移的,广西区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格,各地应当互认。对于区外参保人跨省间转移的,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资格符合我区规定的病种,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程序,确保待遇及时接续。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自身管理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服务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 ”诊疗及药品流通服务,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 结核(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 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 能不全(非肾透析)、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肺动脉高压、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心房颤动、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抑郁症(限重度)38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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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采写 | 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冰

责编 | 李 媚

校对 | 张冠中

审核 | 刘海东

监制 | 韦 剑

出品 | 玉林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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