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
《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秩序,维护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拟在我县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等有关管理制度,长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拟草了《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管理办法》草案,现将上述2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有异议者,请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并请署名及附联系方式(单位反映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长丰县长丰路157号
邮编: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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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2.《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丰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15日
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企业在规定的运输管理范围内的考核计分、结果公示与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县城管局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进行记分考核。公安、住建、环保、交通等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及时抄报县城管局。
第七条 考核采取扣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周期为自每年的一月一日起按年度计算。
第八条 执法人员取得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均可作为记分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一)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垃圾的;
(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开展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没有开展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一)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正常执法的。
(四)拒不完成管理部门整改要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管理部门整改要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使用未经核准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的;
(三)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逃逸、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在对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履行法律程序的。
(四)装载建筑垃圾运输时顶盖不密闭的;机械密闭车辆达不到密闭要求,密闭装置损坏,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车辆未实施冲洗、清理等措施或车辆轮胎未清理干净,使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毁,未在在48小时内修复的;
(七)企业变更车辆、法人、名称及办公地址等信息,未在十天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的;
(八)无故不参加建筑渣土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不按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的;
(二)不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单车运输证的;
(三)过期单车运输证未及时上交的;
(四)作业现场未配备清扫保洁人员;作业现场清扫保洁不到位的,经教育不改的;
(五)车辆轮胎未清理干净,使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六)运输车辆夜间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影响交通的;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扣分的;
(八)不按规定安装统一标识或车体不洁的;
(九)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运用:
(一)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达20分之日起,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达40分之日起,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停运整顿一周;
(三)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达60分之日起,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停运整顿两周;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达80分之日起,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停运整顿一个月;
(五)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累计扣分超过100分之日起,取消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资格,不予办理下一年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停运整顿期间暂缓建筑垃圾运输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 一个考核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记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报或书面告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意见反馈至我县城市管理部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陈述、申辩当以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
城市管理部门对被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及时认真核查,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答复。异议期间,不影响记分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记分情况按月汇总,并予以公示。
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丰县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处置核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相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在我县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长丰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配备驾驶员学习室1间;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有车辆驾驶员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等有效证照;
(三)运输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新型环保渣土运输车)不少于二十辆,喷涂单位标识,安装顶灯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四)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四)车辆登记证书、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车辆全貌及放大牌号的6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五)申请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驾驶员安全协议、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等);
(六)运输企业安装车载定位终端设备和公司监控分平台系统的证明。
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长丰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第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现场勘察,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城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在每年十二月份将车辆、设备、设施、人员等情况报城管部门年审。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城管部门应向被检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等制度,认真记录其安全运行、装载、遵章守纪等情况。
第十条 县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进行监管,查处情况及时抄报县城管局。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因故终止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于终止业务后七日内报长丰县城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车辆、法人、名称及办公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天内,到长丰县城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的,须在当地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城管部门申报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安装并正确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出卖《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违反相关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停运整顿期间暂缓建筑垃圾运输和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考核总分值扣完,取消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准入资格,不予办理下一年度建筑处置核准。
来源:长丰县城市管理局
编辑:薛戎 核稿:胡成村 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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