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2018年接受委托开发一款软件,约定开发完成后,知识产权归属委托方。a企业会计开具项目名称为“软件开发”的发票给委托方,发票税率为”免税”,这种情况a公司是否可以免增值税呢?
文件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规定: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第(六)款现代服务规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技术研发指新品种、新技术从创新构思的产生直至品种、技术审核确定的环节。是研发人员或研发机构根据市场现实或潜在的需求,通过一定的材料和技术路线,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筛选出具有能满足市场需求或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服务。
若是属于以上技术开发,须持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意见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减免增值值税。
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开发是指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的软件部分的过程。软件开发是一项包括需求捕捉、需求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的系统工程。软件一般是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来实现的。通常采用软件开发工具可以进行开发。
以上的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在原有的软件上进行简单的开发,没有新技术,新品种,因此,此类的软件开发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综合以上分析,a公司需先确定此项业务是否属于哪一类开发,若是属于第一类研发和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若是属于第二类信息技术服务,那么就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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