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曾莹莹等7位职工向本报咨询说,其所在公司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往往与职工本人的工龄挂钩,且工龄越长福利待遇越多,反之则少。对于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离职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他们有所了解但弄不清楚每个人具体应该享受几天假期、经济补偿标准如何计算。对于更加冷门的员工出国定居应给予什么补偿,他们就更不清楚了。不过,公司已经给2个出国定居的员工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他们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在以下8种情况下可以与工龄挂钩:
一是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是病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四是疾病救济。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五是探亲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工龄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六是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工龄越长,享受的养老福利待遇越高。
七是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八是出境定居离职。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的离职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年工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的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总额,以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综合上述情况,曾莹莹等读者所在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就有了相应的评判标准,即公司的做法符合上述情形就是正确的、合法,否则就是错误的、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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