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手机失主江先生虽然赢了官司,但他手机里的重要资料却找不回来了。捡拾者一时的贪念,让双方陷入打官司的尴尬境地。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怎么判(孩子捡到手机交给80后妈妈)(1)

小孩捡到手机交给妈妈,80后女子等不来失主扔掉电话卡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案件两位当事人都是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失主江先生是是70后,捡拾手机的李女士是80后。

2022年4月5日,江先生在湖南省桑植县某广场游玩时,丢失一台华为V40手机。李女士的孩子捡到手机后将手机交给了李女士。李女士在原地等了一会后,未见有人前来认领,也未接到失主的电话,便丢掉李先生的手机卡,来到附近一家手机店解锁。

此时,江先生的朋友发现了此事,第一时间将情况告诉给了江先生。江先生到场后,要求李女士返还手机,李女士要求江先生支付1000元报酬。

双方协商未果,请派出所民警调解。经派出所调解,江先生给李女士1000元报酬,但此时李女士要求给她1500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同日,经江先生朋友与李女士协商,江先生支付李女士1000元报酬后,李女士将手机返还给了江先生。

发现重要资料丢失,失主将手机退给捡拾人要回1000元报酬

判决书显示,江先生拿回手机后,发现手机里一些重要资料丢失,遂于2022年4月9日找到李女士,要求将手机退还给李女士,并要回了自己先前支付的1000元报酬。

几天后,江先生再次找到李女士,要求返还手机。李女士称,她已将江先生返还的手机扔掉。在这种情况下,江先生将李女士起诉到了湖南省桑植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拾得的华为V40手机,若原物毁损,赔偿损失3000元;判决李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捡拾人赔偿失主1700元,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桑植县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怎么判(孩子捡到手机交给80后妈妈)(2)

本案中,根据李女士的陈述,其拾得江先生遗失的手机后,未见失主,其丢掉手机卡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手机的私心。当失主找到后又因报酬双方产生争议而拒绝返还,虽然后经他人协调,江先生支付1000元报酬后,李女士返还了江先生手机,但后经双方协商,李女士又取回了手机,并退还了江先生支付的1000元报酬。

此时,案涉手机仍未给予返还,处于被李女士占有状态,李女士应当妥善保管,或者采取合法方式予以处理,但李女士却将手机故意毁损,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女士认为已经将拾得的手机返还给了江先生,而江先生自己又退回给她,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桑植县法院认为,江先生的手机已使用14个多月,酌定损失为1700元。

2022年5月25日,桑植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江先生经济损失1700元。

捡拾女子败诉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女士上诉称,2022年4月5日,她捡到江先生一部手机,后江先生给她1000元报酬,手机就退还给江先生了。2022年4月6日,江先生说手机不要了,要求她退回1000元报酬,手机给她。因此她与江先生已达成协议,该手机的所有权归她所有,她对该手机有处置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江先生承担。

二审期间,江先生辩称:他当时之所以给李女士1000元报酬,是因为手机里有重要的资料,但是李女士把手机里面的资料删除了,所以他才将手机拿给李女士,要求李女士退还赎回手机的钱、恢复手机里面的资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张家界市中院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李女士拾得案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该应所有权人江先生的要求返还遗失物。经他人协调,李女士在江先生支付1000元报酬后返还了案涉手机,但因江先生认为案涉手机数据资料被删除,遂将手机退还给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退还报酬。李女士将1000元报酬退还给江先生,但却将手机故意丢弃,因江先生与李女士就手机的处置并未达成协议,李女士在占有案涉手机过程中没有妥善保管,故意丢弃案涉手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家界市中院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品格和无私精神,值得继承和发扬。本案中,李女士的行为违反遗失物拾得人的妥善保管义务,一审判决其赔偿江先生经济损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李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近日,张家界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捡到失物拒不归还,律师说当心构成侵占罪

捡到他人物品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在失物未找到主人的情况下,捡拾人能否自我处置?法律对捡拾人索要感谢费、保管费有无明确规定?

9月6日下午,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飞律师。

问题1:捡到他人物品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在失物未找到主人的情况下,捡拾人能否自我处置,比如自己使用,借(送)给他人、丢弃等,这样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飞:拾金不昧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者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当发现或捡到陌生物品时,正确的做法是:如根据生活常理能够判定为遗失物的,能够联系到失主,应尽快取得联系,沟通返还事宜;联系失主有困难的,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并说明捡到遗失物时的相关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联系到失主。

且拾得者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不得私自使用,或给他人使用,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2:捡到他人物品能否主动向主人索要感谢费、保管费?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谢飞:《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拾得者的法定获酬权,如果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按敲诈勒索罪立案。但如确实因保管遗失物产生一定费用的,此时失主也应当向拾得者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时支出的必要费用。

问题3:失主为表感谢,主动给捡拾人的感谢费、保管费,捡拾人能收吗?数目多少为宜?法律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谢飞:失主向拾得者或有关部门支付相关必要费用,不仅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和积极返还遗失物,进而减少因保管不善或拒绝返还而引发的纠纷。

问题4:主人找上门后,捡拾人拒不归还失物是否违法?失主应如何维权?

谢飞:捡到失物,拒不退还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及时返还的,不构成侵占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物数额不大,达不到侵占罪立案标准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失主可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拾得者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5:您如何看待本案一二审判决?

谢飞:很多人在捡到遗失物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想扔就扔,这样操作其实是种误区,也属于处置不当,很容易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本案就是很典型的遗失物处理不当。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

问题6:该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谢飞:作为物品的权利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观上过错,造成物品遗失,虽然拾得者仍然负有保管、返还等义务,但在该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者、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情况下,容易引起他人误解为抛弃物或失去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往往各执一词,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运用一些小技巧来避免此类麻烦。比如可以在书籍、钱包、手机壳、手包等内部放置一个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号牌,对非必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尽量放在家中或其他固定位置。

捡拾到他人物品的人,要么及时上交公安部门,要么妥善保管,等待失主,切不可随意处置,李女士的教训值得大家深思。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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