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是一只猫,潘金莲养的宠物猫雪狮子。

被杀的婴儿是李瓶儿生下的西门庆家里的唯一一个男丁,官哥儿。

这场精心设计的谋杀案,被害者除了年幼的婴儿,还有婴儿悲伤过度的母亲李瓶儿,她在官哥死后身体急剧崩坏,不久就撒手人寰,但凶手潘金莲却逃出生天,没受到任何惩罚。

潘金莲驯猫杀婴(潘金莲驯猫杀婴)(1)

《金瓶梅》中,李瓶儿在经历丧子之痛后很快也撒手人寰,她的死亡让西门庆跳得离地三尺,抚尸恸哭,是小说中为数不多展现西门庆人性化一面的描写。

在潘金莲第一次把官哥儿抱起来举高高,这场谋杀就埋下伏笔。

当天潘金莲趁着李瓶儿和奶妈不注意,把官哥抱起来“举得高高的”,当天夜里官哥就睡梦中惊哭,发寒潮热。这一次的惊吓既遂,已经暴露了官哥的缺陷:身娇体弱,受不得半点惊吓。

潘金莲的牛刀小试有了成效,紧接着的另外一件事,更是给了潘金莲灵感。那天李瓶儿因为有事,急急忙忙把官哥托付给潘金莲照管,潘金莲为和陈经济调情,将官哥单独留在雪洞外头。尔后官哥被一只大黑猫吓得蹬手蹬脚地怪哭,当晚就旧疾复发,全家人求城隍告土地,给闹的不得消停。

潘金莲驯猫杀婴(潘金莲驯猫杀婴)(2)

"那小玉和玉楼走到芭蕉丛下,孩子便躺在席上,蹬手蹬脚的怪哭,并不知金莲在那里。只见旁边一个大黑猫,见人来,一溜烟跑了。"

经历了这两件事,李瓶儿对潘金莲更加严防死守,但她不知道,潘金莲却从这两件事中想出了一条借猫杀人的毒计。她抓住官哥的两个弱点,身体弱受不得惊吓,怕猫。从这两个弱点入手,潘金莲开始徐徐图之。

潘金莲有一只通体雪白的宠物猫,这猫平常不吃牛肝干鱼,只吃生肉半斤,因此被喂的特别的肥壮,壮到什么地步?书里说,它的毛下面能藏得下一只鸡蛋,这么壮,对成年人来说还好,对于一个小小的婴儿来说,这就是一只猛兽。

壮还在其次,它又特别听话,对潘金莲是招之即来,呼之即去。这样一只毛下面能藏得住鸡蛋,又听主人话的宠物猫,只要运用得当,就是一个大杀器。

潘金莲展开了对这只猫的训练。书中没有明写潘金莲驯猫杀人,只用了令人冷汗涔涔的短短一句话:“寻常无人处,在房里用红绢裹肉,令猫扑而挝食”。

这句话表面上是写潘金莲喂猫,但是这喂猫的方法也太过离奇,谁家喂猫,用红色的绢布把肉包裹起来?谁家喂猫是让猫扑食的?又不是喂狗。兰陵笑笑生在此处的这种轻描淡写,反而让人在大夏天里惊出一身冷汗,随后的发展也变得顺理成章。

一般有钱的人家疼爱小孩,喜欢让小孩穿红衣,出事那天官哥也是穿了一身红缎衫儿。当时虽然有丫头和奶妈守在旁边,但雪狮子就蹲在炕边上,看到一身红衣里包裹着的嫩生生的娃娃,还以为是用来喂它的,所以猛的往下一跳,把官哥身上都抓破了,官哥当时“呱”地叫了一声,倒咽一口气,手脚抽搐,没过两天就死了。

潘金莲驯猫杀婴(潘金莲驯猫杀婴)(3)

如果把这场谋杀案放在现代法治社会,能否将潘金莲绳之以法?

首先,这件事得有人报案,才有一定可能启动刑事程序。回到书中,从婴儿的母亲李瓶儿、监护人吴月娘(西门庆正妻)和父亲西门庆这三个亲属的反应来看,报案的可能性并不大。

李瓶儿得知孩子被抓受惊是因为潘金莲的宠物猫,只很含蓄地说了一句:“……你(官哥)紧不可公婆意……”,说明她对潘金莲借猫杀儿的真相一清二楚,但是从她事到临头,仍然不敢正面和潘金莲硬刚,再结合她嫁进来后一贯“好性儿”的表现,可以知道让她这个母亲去追究真凶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吴月娘的反应也平平。事发后,她只是叫来潘金莲询问,谁知潘金莲杀了人,非但不慌,反而倒打一耙,怪别人诬陷自己,这样强大的心理素质和口才,让吴月娘也败北。同时,吴月娘对官哥的爱护并非出于母爱的本能,而是一种主母的责任。有猫背锅,凶手牙尖嘴利,她无任何理由为别人的孩子和潘金莲闹翻。所以她追究真凶责任的可能性也不大。

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身为父亲的西门庆。但是亲儿受惊生死一线,他的第一反应是摔死了猫,却没有进一步追究猫主人的责任。尔后一系列的事情,包括治病发丧,劝慰瓶儿,瓶儿重病,又结新欢等等,再看他和潘金莲调笑如常,这一切都没有透露出任何他知道幕后真凶的影子。

潘金莲驯猫杀婴(潘金莲驯猫杀婴)(4)

因此家属报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刑事立案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其次,假使有人到派出所报案,立案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因为这件事从表面上看起来,就是一个猫伤人的意外事件,只能怪家里人没好好照看好猫和孩子。

如果潘金莲的丫鬟出来作证说潘金莲每天用红布包着生肉喂猫,训练猫伤人,还有立案侦查的可能。但是潘金莲两个丫鬟,一个庞春梅对潘金莲言听计从,两人名为主仆,情同姐妹,没有理由出卖潘金莲,而经常受到潘金莲虐待的秋菊,对潘金莲积怨已久,但是官哥一死,李瓶儿势微,潘金莲复宠,她在这种情况下不大可能有勇气站出来指认。

再次,如果秋菊作证,公安决定立案侦查,又能否追究潘金莲的刑事责任呢?

在这件事里,潘金莲如果被刑事拘留,那么她涉嫌的罪名应该是“故意杀人罪”。但是,要认定潘金莲构成故意杀人罪,就必须证明潘金莲实施了杀人行为,有杀人的故意,要追究潘金莲故意杀人既遂(故意杀人成功)的责任,则必须证明潘金莲的行为和官哥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潘金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那就是日常给猫喂食。

可以想象这样的画面:

场景1:

公安:你用红布包着生肉做什么?

潘金莲答:喂猫。

公安:喂猫用生肉?

潘金莲答:我这猫只吃生肉。

公安:喂猫就喂猫,为什么要用红布包着?

潘金莲:我就喜欢这么干,难道法律还不准人用红布包着肉喂猫不成?

场景2:

公安:被害人经常穿红衣,这件事你是否清楚?

潘金莲:又不是我下的崽儿,他娘护他跟护凤凰蛋一样,我从哪里知道?

公安:你住李瓶儿隔壁院子,怎么就不知道?

潘金莲:我又不跟她睡一张床,怎么就知道?退一步讲,就算我知道这小短命鬼喜欢穿红衣服,难道就不许我喂猫了?

场景3:

检察官:被告人潘金莲用红布包着生肉喂猫,最终导致了官哥的死亡。

潘金莲:你怎么证明我喂猫的行为和官哥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检察官:被害人是被猫抓伤,惊吓而死,而猫之所以会抓人,是因为你每天训练它抓食红绢布里包着的生肉。

潘金莲:首先,我是正常喂猫,不是训练;其次,猫虽然是我养的,但是猫作为动物,不受我的控制;最后,猫抓伤并不必然导致孩子的死亡。

检察官:正常喂猫不会用红布包裹生肉来喂食,你无法对这一点作出合理解释。同时,你把猫当作工具来实施谋杀,是间接正犯。被害人在被猫抓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说明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面对这样的场景,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呢?

李大观点:潘金莲驯猫杀婴案,前期立案可能比较困难,但是如果能够立案侦查,又有其他物证和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潘金莲作为间接正犯,有一定几率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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