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辽海/文
澳州的最终报价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了澳大利亚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并于2018年3月7日提出的最终报价。在这份最终报价中,首部系澳大利亚对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一个简单说明。之后,在澳州最终报价的附件一,存在三个部分,其一是合同阈值,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门槛金额;其二是中央政府实体清单,其三是对附件一的“但书”部分。
以下,我主要介绍澳州最终报价的首部即澳大利亚对加入GPA的一个说明;随后,我将对附件一的三个部分构成内容进行介绍、分析和评说。而澳大利亚的附件二至附件七的最终报价,我晚些时候在后续的各个稿件的介绍和分析中,结合各附件的相应的内容进行推荐和评说。
澳洲加入GPA的说明
澳大利亚荣幸地向《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递交最后的市场准入提交书。澳大利亚感谢GPA各成员的建设性参与、对澳大利亚先前出价的评论以及对澳大利亚加入GPA的支持。这次最终市场准入要约,为澳洲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提供了全面的市场准入水平,类似于《政府采购协定》大多数成员所提供的规模,包括中央政府实体以及中央下级机构(后者的实体,我将在接下来的稿件开始进行具体介绍、分析)。
澳大利亚的高质量报价反映了澳洲政府采购框架的开放和透明性质,突出表现在:服务负面清单,这意味着澳大利亚的服务覆盖范围在《政府采购协定》成员中名列前茅;纳入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公私伙伴关系,即PPP,但此处的PPP适用范围远远超过我国所谓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澳大利亚的提交书超越了澳大利亚以前与《政府采购协定》任何成员所作的最雄心勃勃的贸易承诺。这包括澳大利亚与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框架内达成的承诺。
澳大利亚这次最终要约,不受其他方提供的类似市场准入的影响。澳大利亚保留在入盟谈判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撤销、修改或减少这一提议的权利。澳大利亚保留纠正任何错误或遗漏的权利。
澳洲附件一的合同阈值
合同阈值又称采购阈值,是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门槛标准,就会受到相应规则的约束。从GPA成员阈值情况来看,设置不同的阈值金额,往往存在不同层面的作用和意义。在国内层面,阈值金额的不同,往往涉及到诸多社会经济政策的执行和推广应用,以及不同采购工具的选择适用。而在国际层面,如果达不到国际贸易协定所约定的阈值金额,可能就不会适用GPA的国际规则。
GPA目前共有48个成员,大多数成员在其附件一中所设定的合同阈值基本上是一样的,然而,也有个别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日本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货物和服务的合同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建筑工程的合同金额达到或者超过450万特别提款权的,就会受到GPA的管辖。
而另一个GPA成员荷属阿鲁巴,与日本存在类似现象,货物和服务的合同门槛金额与日本完全一样也是10万特别提款权,但建筑工程合同则比日本要低是400万特别提款权。
在GPA的48个成员中,除了日本与荷属阿鲁巴,其余46个成员的附件一在货物或服务方面的采购金额基本上是一致的,均系13万特别提款权;而建筑工程通常是500万特别提款权。
就澳大利亚而言,第一次报价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阈值就是130,000特别提款权;而建筑工程则系5,000,000特别提款权。
澳大利亚最终报价的中央政府实体在货物和服务的合同金额是130,000特别提款权,折合澳大利亚本国货币为256,000澳元,澳大利亚最终报价的中央政府实体在建筑工程的合同金额是5,000,000特别提款权,折合澳大利亚本国货币为9,861,000澳元,目前报告的是1.972汇率。
在澳大利亚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的附件一清单及备注中,无论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有关中央政府实体的阈值均没有变化。
因GPA的大多数成员所适用的阈值没有过多的区别和差异,故在我前面的十几篇文章中,均没有对澳大利亚的中央政府实体所适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阈值展开讨论和分析,也没有对GPA其他成员的合同阈值进行比较或分析。
澳洲附件一的最终实体
澳大利亚最终报价附录一中的附件一所有实体,与第三次报价的数量一样没有任何变化,均系64个中央政府实体,GPA各方关注的“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这次也是排列在第十九的位置上,而“旧国会大厦”没有以“中央政府实体”的身份出现在附件一的实体清单中,估计是安排在附录一中的附件三的实体清单中。因附件三的“其他实体”涉及到内容非常非常庞大,且往往系争议最大的一类实体,故我将依照逻辑结构顺序排列,在后续稿件中详细介绍和分析附件三。考虑到上面文章中曾对澳大利亚附件一的所有实体清单进行过罗列,本文不再对最终报价64个实体清单的内容进行赘述。在对附件二至附件七的所有内容进行介绍之后,我将对澳大利亚全部七个附件经过GPA各缔约方全部通过的确定内容再为大家进行介绍。
澳洲附件一的备注
附件一的注释与之前的几次说明大同小异,但还是有些区别,考虑这部内容较为重要,且争议较大,我还是在下面整理了一下,全部给罗列出来进行解释。尤其是后续欧洲联盟的信函,欧盟代表团会再次对这部分内容提出比较性的意见和质疑。
澳大利亚附件一的说明:
1.GPA仅涵盖本附件中所列的实体,包括所列实体内的办事处。
2.直到2019年1月1日,GPA不包括本附件中所列的任何实体的机动车采购。
3. GPA不包括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或其代表的采购。
4.国防部:
a .由于GPA第三条第一款(安全和一般例外)的规定,GPA不包括澳大利亚国防部采购的下列货物: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10,品名:武器;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12,品名:消防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3,品名:弹药和爆炸物;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4,品名:导弹;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5,品名:飞机和机体结构部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6,品名:飞机部件和配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7,品名:飞机发射、着陆和地面操作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8,品名:宇宙飞船;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19,品名:船舶、小艇、浮桥和浮船坞;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20,品名:船舶和海洋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23,品名:车辆,汽车,拖车和自行车;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28,品名:发动机、涡轮机和零部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29,品名:发动机配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31,品名:轴承。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46,品名:净水和污水处理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48,品名:阀门;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49,品名:维护和修理车间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54,品名:预制结构和脚手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58,品名:通信、探测和相干辐射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59,品名:电气和电子设备部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60,品名:纤维光学材料,部件,组件和附件;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61,品名:电线、电力和配电设备;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63,品名:警报、信号和安全检测系统;
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66,品名:仪器和实验室设备;
没有任何代码的特种金属。
对于前述附件一罗列出来的各代码及其货物,澳洲进行了解释:货物是否包括在本注释的范围内,应完全根据以上各栏中提供的说明来确定。澳大利亚的代码类别及其罗列的产品,与美国联邦供应编码的完整列表及其货物大致相当。
上述产品的b子项备注为:
根据GPA所规定的“安全和一般例外”,依照《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协定》不包括以下服务,这些服务在北美行业分类通用分类系统和世贸组织服务分类系统中有详细说明;除了既有解释,前面的子项b又有如下四个说明进行排除:
(1)军用系统和设备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评估、维护、修理、修改、重建和安装,大致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A & J的相关部分;
(2)运营政府所有的设施,大约相当于美国产品服务代码M;
(3)空间服务(AR、B4和V3);和
(4)支持海外军事力量的服务。
上述产品c的子项备注如下:
《政府采购协定》不包括国防情报组织局、澳大利亚信号局或澳大利亚地理空间情报局或代表其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上述产品的d项备注如下:
有关《政府采购协定》第四条的“一般原则”,依照《政府采购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非歧视原则,澳大利亚政府保留根据GPA的“安全和一般例外”的规定,依照《政府采购协定》第三条第一款支持澳大利亚工业能力计划及其后续计划和政策的权利。
澳洲回应乌克兰
在最终报价的同一天,对乌克兰就澳州第三次出价的异议,澳大利亚进行了相应的答复。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分发了日期为2018年3月7日澳大利亚的以下来文,即澳大利亚对乌克兰关于其第二次修订出价(或称第三次报价)后要约进行评论的答复。
就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
问题:
乌克兰感谢澳大利亚在其附件一和附件三中增加了两个中央政府实体,即附件一的“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和附件三的“旧国会大厦”,乌克兰再次要求澳大利亚澄清是否所有受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框架约束的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实体都被列入中央政府实体指示性清单?如果一些中央政府实体没有明确列入清单,澳大利亚能否为此提供理由?
答复:
澳大利亚附件一和附件三中的实体清单代表了受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框架约束的中央政府实体清单。澳大利亚最初和随后的报价非常全面,反映了澳大利亚开放、非歧视和透明的政府采购框架。澳大利亚的第二次修订报价现在涵盖澳大利亚与美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贸易协定中的所有实体,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所有实体。
澳州答复欧盟信函
在最终报价的同一天,澳大利亚就欧盟关于其第二次修订要约的评论意见进行答复。澳大利亚感谢欧洲联盟的评论意见以及对澳大利亚努力迅速递交最后提交书的鼓励。澳大利亚提供的服务质量非常高,与GPA其他成员提供的服务相比毫不逊色:澳大利亚的服务负面清单,意味着澳州在GPA成员中提供了最好的服务覆盖水平之一,涵盖所有建筑服务,还包括公私伙伴关系(PPP项目);澳大利亚在中央以及中央以下层面都有很高的实体覆盖率。
问题一:
欧盟注意到,澳州已经对先前的要约进行了一些修订,最终报价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欧洲联盟欢迎增加两个中央政府实体,即附件一中的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和附件三中的旧国会大厦。
欧盟欢迎分阶段撤销,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中央政府实体(即附件一中的机构)和其他实体(附件三中的机构)机动车辆的例外,如附件一和附件三的注释所示。然而,欧盟注意到,分阶段取消对机动车辆的豁免并不涉及附件二中的政府实体(这部分的详细介绍和具体应答,我将留在后续稿件中进行叙述和分析)。
机动车辆的保留仍然包含在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的注释中。其余三个地区似乎没有汽车生产。欧盟认为,逐步取消例外并不会给地方政府实体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改善(就附件二的实体而言)。因此,欧盟欢迎澳大利亚对例外情况做出进一步解释。
答复一:
澳大利亚已经准备分阶段取消对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和其他实体(附件三中的机构)机动车辆的例外。澳大利亚以前从未在贸易协定中这样做过。中央以下的一些机构维持例外,反映了采购持续的敏感性。澳大利亚从附件七中已经删除了注释,该附件改善了GPA成员在没有注释的三个州和地区采购机动车辆的市场准入。
问题二:
附件一的中央政府实体,欧盟欢迎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的加入。目前已经有64个中央政府实体。欧盟回顾其在关于旨在全面覆盖中央一级实体的初步提议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对澳大利亚的初始和后续修订出价,欧盟回顾其在关于旨在全面覆盖中央一级实体的初步提议的意见中提出的请求。
答复二:
澳大利亚最初和随后的报价非常全面,反映了澳大利亚开放、非歧视和透明的政府采购框架。澳大利亚的第二次修订报价现在涵盖了澳大利亚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的所有实体。
问题三:
保留机动车辆采购的解释说明,但仅保留至2019年1月1日。欧盟欢迎澳大利亚对这一情况进行改进。在“但书”4中就国防部的a项的范围有所扩大,在货物清单表中列入了“发动机、涡轮机和部件”,而该协定不包括国防部采购。欧盟回顾说,这一规定以前已经取消,见澳州的初始要约和第二次要约(修订报价)之间的比较,要求澳大利亚澄清为什么重新引入这一规定。
答复三:
由于澳大利亚代表团秘书处递交文书所存在的格式错误,2016年9月30日澳大利亚修订报价的备注4的表格中遗漏了“联邦供应代码及其编号FSC 28,品名:发动机、涡轮机和零部件”一行。澳大利亚代表团已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政府采购委员会发布了更正的报告文件,纠正了工作上的这一遗漏。
问题四:
欧盟指出,澳大利亚的“但书”例外情况应受到限制,因为它们缩小了《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因此,欧盟回顾其关于澳州附件一注释3的要求,以及附件一注释4.a、4.b、4.d(以目前编号计算)。
答复四:
对于附件一注释3,在2017年6月2日的要约中系备注2,这与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有关,该律师局于2015年7月1日已经被澳大利亚总检察长部吸收。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局的职能不受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框架义务的约束,不能成为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中政府采购要约的一部分。2017年6月2日报价中附件一注释的4.a、4.b、4.d与国防部有关,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包含在澳大利亚所有具有政府采购义务的贸易协定中。
谈判附件一的启发
澳洲是2015年6月2日递交加入GPA的申请,当年我国在这个时间段正艰难处在加入GPA的路上。在WTO官网上,有一份文件是政府采购委员会2015年的工作报告。该报告第3.2节介绍了中国加入GPA长达8年时间的进程:
中国于2007年12月28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并于2008年1月7日向GPA各缔约方分发了其初始要约。此后,中国又分发了五份要约,政府采购委员会多次就中国加入进行了讨论。
GPA各方一再强调,他们非常重视中国加入GPA,同时也申明,谈判只能在中国的覆盖面与《政府采购协定》其他各方提供的覆盖面相称的基础上完成,而中国相关立法改革平行工作的重要性也一再得到强调。
我记忆中,我国平行二十多年的两部法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连续多年一直系GPA各方所关注的重点。
2015年1月5日,政府采购委员会向GPA缔约方分发了中国第五次修订覆盖范围的报价。2015年2月11日、2015年6月3日和2015年9月16日,GPA各方对我国这份报价进行了实质性讨论。
在2015年2月11日的讨论过程中,GPA缔约方虽然承认与前一次相比,中国这一次要约所载内容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指出,这一要约与GPA缔约方的期望之间仍存在一些重大差距。
中国方面告知委员会,第五次修订要约包括其在当前条件下获准作出的所有实质性让步,但表示愿意按照缔约方的要求澄清拟议的例外情况。
在2015年6月3日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中国提出了三点相关的观点:
(i)中国打算尽快加入GPA。中国早日加入对每个人都有利;
(ii)中国愿意就加入GPA继续与各方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
(iii)中国希望GPA缔约方对其报价采取务实态度,以加快其加入进程。GPA各方就继续参与的重要性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和鼓励。
随后,加拿大于2015年6月19日分发了关于第五次修订要约的具体意见。在2015年9月16日委员会举行的非正式讨论过程中,中国重申其加入GPA的承诺,并希望与缔约方保持公开对话,同时表示,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将取决于目前无法预见的未来改革。它询问各缔约方,目前接受中国的第五次修订报价并让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加入GPA是否是最佳选择,但有一项谅解,即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提高。各方赞赏中国的继续参与,同时明确表示,在中国加入GPA的工作完成之前,中国仍需作出进一步的重大努力。许多缔约方敦促中国在2016年提交其第六次修订的市场准入报价。
自《澳洲加入GPA所带来的启发》第2篇开始聊澳大利亚递交初始出价清单附件一及其备注,一直到今天的稿件,我始终在介绍、分析和评论澳州要约的中央政府实体及其“但书”,许多GPA缔约方在谈判中提出的问题,我习惯性地会看一下提意见者早年承诺的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要充分表述意见,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话语权基础。虽然我本人没有参与谈判工作,但对任何希望加入GPA的国家和地区来说,如愿达到或完成任务目标的基础性工作是知己知彼,在此前提下,彼此之间才能更好地进行沟通交流。以往的稿件中,我几乎每篇文章均会想到相应的启发,但涉及的内容较多,没有逐一提示对我们相关部门的启迪。
在完成GPA附件一中央政府实体的叙述后,我个人觉得,以下的一些内容,可能对我国实务部门和立法机关以及研究机构会有相应的启示:其一是GPA诱人的公共市场值得更多人关注;其二是,GPA的合同阈值标准的立法意义;其三是GPA公共实体的多元性对我们公共合同立法提出了挑战;其四是FTA中的政府采购架构令人思考;其四是GPA中的社会经济政策值得借鉴,等等。
(未完待续,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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