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5月1日,石女士到某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与石女士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不为员工缴社保)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

【案例】2018年5月1日,石女士到某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与石女士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石女士因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因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医疗费均由她自付。出院后,石女士于2020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机关裁决,某销售公司向石女士支付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审定的医疗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销售公司不服,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石女士自己也要承担费用,不能完全归责于公司。辞职是石女士主动提出的,公司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后,没有支持某销售公司的主张。

【释法】法官指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前述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在本案中,石女士从2018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于2018年5月30日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因某销售公司没有及时为石女士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致使她生病住院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某销售公司承担。

此外,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某销售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某销售公司,所以某销售公司仍然需要向石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王建萍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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