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讼棍、光棍、讼师官鬼、茶食人、哗魁讼师、健讼之民、珥笔之民、佣笔之人……这些词语,在历朝官府文书中经常出现,都指的是讼师。

在各种法令、布告中,“劣生恶监,作歇包讼”、“士不自爱,乃好干讼”的表述,也很常见。官府对讼师充满了傲慢与偏见。

讼师在中国古代司法程序中没有合法地位,不仅不能到公堂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且没有任何法定权利和地位。这一职业自诞生起,就是非法的、被官府打压的。

宋朝惊世奇案(四川发现尘封的乡档)(1)

宋朝:严禁讼师出现

宋朝对讼师控制严格,严令禁止他们出现在审判的任何程序中。即使讼师代写的诉状控告正确无误,仍要受到法律处理。

《宋刑统·刑律》规定:“为人作辞牒(诉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诸教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讼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

这样的规定,归结为一句话:打官司不许讼师掺乎,否则严惩。

尽管如此,在利益面前,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做讼师。他们为了钱,在法律的黑暗处行动,全心全意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即使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可谓是这一时期讼师们的真实写照。

所以,讼师们有很大可能会被社会邪恶势力所利用,助纣为虐,危害社会,使得官府和民间对他们的评价都不高。

《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史料集,里面对讼师有诸多不好的记载和称谓,从中可以看出官府和民间对讼师的态度。

把讼师称作官鬼:“垄断小人,嚣讼成风。始则以钱借官吏,为把持公事之计;及所求不满,则又越经上司,为劫制立威之谋。何等讼师官鬼,乃敢如此。”

官鬼即害官之鬼的意思,这类讼师以贿吏赇官为能事,把持诉讼,从中谋利。

把持人:“西安词讼所以多者,皆是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

这类讼师借着对当事人案情的了解而抓住把柄,使求助诉讼的人不得不高价雇其助诉,以此谋利。

此外,还有茶食人、哗魁讼师、健讼之民、珥笔之民、佣笔之人等称谓,都透露着强烈的职业歧视。

《大明律》对讼师有专门规定

朱元璋夺得天下后,重典治天下,把所有社会活动都纳入政府控制范围内,对讼风的盛行自然看在眼里。

朱元璋一再命令户部,向既是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境的江西及浙江、苏州等地发布榜文,斥责浙江、江西民众“多好争讼,不遵法度”。

并把中原老百姓搬出来做对比:“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述”,只知道服役缴租,所以能“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

朱元璋警告浙江、江西人,尽快“改过从善,息争止讼,应役输粮”,否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大明律》对讼师还有专门规定:凡是教唆别人打官司、为别人写诉状并增减情节诬告的人,与当事人同罪。

【下期看点】

清朝对讼师又是怎样的态度?请看“四川发现·尘封的乡档(24)”。

特别鸣谢:

刘德忠先生,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ihxdsb,3386405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