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动物吃不得!宜春集中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

3月30日下午,铜鼓县人民法院对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进行集中当庭宣判,涉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一年的刑罚,并收缴生态修复金。

竹山非法捕猎案(铜鼓县集中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1)

案件详情

01

2019年10月11日晚,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间及禁猎区,被告人朱某军邀被告人朱某平(系朱某军的父亲)驾驶越野车,带两个头灯、一个细网袋,来到港口乡英朝村浆坑组“苦竹埚”的一条小河边,朱某平翻开河里一石头后看到2条蛇,两人用头灯照射,朱某平在朱某军的帮助下,用现场找到的树叉制成叉形工具,先后将2条蛇装进细网袋里。在返回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竹山非法捕猎案(铜鼓县集中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2)

尖吻蝮蛇

经鉴定,涉案的2条蛇为尖吻蝮蛇(当地俗称“棋盘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军、朱某平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军、朱某平在禁猎期间,在禁猎区采用禁止的方法共同捕抓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尖吻蝮蛇2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二被告人管制一年。

02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赖某生在港口乡水坪村黄沙组其自家菜地里,用捕猎夹非法猎捕猪獾1只,之后被其食用。同年9月下旬,赖某生又来到“塘背洞”山场安放两个带报警器的捕猎夹,准备捕猎野生动物,后经群众举报被查获,未获得猎物。

竹山非法捕猎案(铜鼓县集中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3)

猪獾

经鉴定,涉案的1只猪獾(当地俗称“獾猪”或“捏秋狸”),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动物。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生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管制一年。

法官说法

判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官提示: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不要求一定达到20只以上的数量哦,如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即上述解释第(二)项),即可定罪处罚。

铜鼓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铜鼓县的实际情况发布公告: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铜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汽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捕猎夹、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非人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捣巢、仿声、网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

知识链接

一、野生保护动物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1.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对此类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详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详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3.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详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二、铜鼓县范围内常见的野生保护动物有哪些

国家级一级重点保护:云豹、白鹳、红胸角雉、灰腹角雉、黄腹角雉、白鹤;

国家级二级重点保护:猕猴、穿山甲、河麂、隼类所有种、其它鹰类、白鹇、勺鸡、灰鹤、鸮形目所有种(猫头鹰)、虎纹蛙、眼镜蛇(CITES附录二动物,即参照国家二级管理);

省级重点保护:豹猫、燕子、红嘴相思鸟、黄麂、鼬獾、食蟹獴、果子狸、棘胸蛙、雉、鹧鸪、竹鸡、班鸠类、滑鼠蛇、、其它蛇类;

“三有”保护动物(非重点):野猪、獾(猪獾、狗獾)、豪猪、野兔、刺猬。

法律拓展

因新冠肺炎的爆发,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又出台了相应规定: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其中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两高两部出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人类的朋友,维护生态平衡、人人有责。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远离不文明的餐桌文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为推动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结语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铜鼓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一方面从严从快加大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另一方面注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督促被告人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以用于保护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建设。此二起案件的开庭宣判,标志着铜鼓法院迈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一步,今后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来源:宜春政法、铜鼓县人民法院

竹山非法捕猎案(铜鼓县集中宣判2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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