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人员喜欢用福利费作为“税务筹划”的方式之一,将公司部分支出(买劳保用品、过节买购物卡、买月饼、聚餐、旅游费用、会议费支出等)放入福利费中核算,用于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政策,想要起到少交所得税的效果,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什么是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什么是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什么样的福利费用支出才是真的税务认可的)

什么是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很多财务人员喜欢用福利费作为“税务筹划”的方式之一,将公司部分支出(买劳保用品、过节买购物卡、买月饼、聚餐、旅游费用、会议费支出等)放入福利费中核算,用于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政策,想要起到少交所得税的效果。

那么今天看完这篇文章我们聊聊,什么是税法认可的“福利费”?日常我们放置的公司支出是合理的?证实福利费用相关支出合理、合规的相关资料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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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认可的福利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税法规定的福利费范围是列举规定的,对于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内容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对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必须是实际使用的并且应当注意福利费的普惠性原则。为少部分人专有的、专享的,即使是属于福利费列举的内容,也不属于福利费的税务认定合规的扣除范围。

3、职工福利费需要满足核算要求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常见的福利费支出及相关资料

福利费并不是一个万能筐,不是所有的员工支出都可以在福利费里面进行扣除。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福利费支出:

1、餐费支出记入福利费

餐费需要区分支出用途性质,是用于招待客户的不能记入“福利费”科目核算,需要在“业务招待费用”科目核算。只有是全体员工福利聚餐性质的支出,才可以在福利费中核算。

相关资料:就餐报销单上列明就餐人数,后附餐费发票、福利就餐通知、点餐单据等。

2、自产或者外购的物品用于赠送

需要鉴别支出用途性质是否属于“福利费”核算范围,属于“福利费”范围的福利费”科目核算。还需要区分赠送对象,如果赠送对象不是公司全体员工,那么不能作为福利费支出。

注意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处暂不说明)的处理,同时应区分赠送的是自产的货物或外购的货物两种情况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放礼品给员工,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畴,应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部分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将自产货物当做福利发放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应按照福利费的标准在税前进行调整。

相关资料:记账凭证附件需包括,能够证实产品价格、领取人员、领取产品明细的资料(例如福利用品发放清单(需有领取人员签字)、福利产品明细、采购入库明细单、采购发票复印件等)。

3、组织员工出去旅游

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公司工资制度规定奖励优秀员工的,需要按照工资薪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相关资料:旅游相关人员清单,行程安排、相关费用发票等证实业务真实、合理的资料。

4、在酒店举行年会会议,发生的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作为可以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范围的,除了(国税函〔2009〕3号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资料:与年会相关的通知/公告、年会安排资料、内部审批、参加年会的相关人员清单,行程安排、发票、住宿登记的员工名单等证实业务真实、合理的资料。

5、公司设立工会的,对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活动支出,不能在福利费中核算。

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相关资料:可以证实工会活动相关支出真实、合理的发票、通知等资料。

6、公司给员工租赁的宿舍支出

需要满足公司福利费相关制度,以及全体员工均可享受,如果是专属于部分员工的支出,不能作为公司福利性质支出。

相关资料:可以证实相关支出真实合理的公司制度、房屋租赁发票、租赁合同、居住人员名单、租赁相关支出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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