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离婚家庭主妇补偿新规?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离婚家庭主妇补偿新规
山西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全职太太”离婚经济补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1995年8月31日生育长女王某飞,1997年1月14日生育次女王某琦,2002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王某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但近年来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杨某作为“全职太太”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原告王某应当给予补偿,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解除王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酌情判令原告王某补偿被告杨某8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一起离婚经济补偿案件。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该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现《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即离婚经济补偿不再限于夫妻财产约定制。
《民法典》的实施,在通常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大背景下,使得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得以广泛适用。本案的典型意义是通过给付经济补偿的形式,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保护了在家庭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
来源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 徐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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