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应当承认,现实中鲜有责任人员因为办理错案被“追偿”或追究刑责迟来的正义,依然还有“最后一公里”等待打通,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对法官错案追责制度的思考?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对法官错案追责制度的思考
■ 社论
应当承认,现实中鲜有责任人员因为办理错案被“追偿”或追究刑责。迟来的正义,依然还有“最后一公里”等待打通。
据报道,近日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要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防止制度空转。这引发法学界关注。
所谓“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按审判程序改判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的案件。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当事人来说,错案降临于己,既是个体正义的湮没,更是司法正义的崩塌。
所以,要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佘祥林、张氏叔侄、聂树斌等错案重演,就必须从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真正堵住错漏之源。
近年来,尽管司法实践层面的大力纠错,一批尘封已久的错案陆续得到平反,很多地方不乏省市法院院长登门道歉、获得当事人或亲属谅解的报道。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经济赔偿,也让许多蒙冤者得到法律救济,有助于重归社会、重新生活。
但应当承认,现实中鲜有责任人员因为办理错案被“追偿”或追究刑责。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对错案中的责任人未追责或追偿,迟来的正义,仍还有“最后一公里”亟待打通。
举个例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罪名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但冯志明也是当年一手制造“呼格吉勒图案”的公职人员,可其罪名对其铸成错案的责任并无体现。而制造浙江张高平叔侄冤案的“女神探”聂海芬未被追责,也让许多人感到费解。
遭遇这样的“正义梗阻”,既有执行层面的曲解成分,也与法规制度的“零散分布”、“过于抽象”不可分割。
当下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散见于《刑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国家赔偿法》等,缺少统一的追责措施;《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追偿原则,应该如何追偿,比例多少,办案人员办了错案,应当如何启动调查、怎样惩戒,还需要更具体可行的规范。
在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机制,从法规制度完善“微观一环”,有助于提升制度的系统性;将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标准等内容“融为一体”,有利于增强制度的整合性。
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将办案绩效作为院庭长考核重要指标、加快建设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这些司法改革举措“同步启动”,与研究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同频共振”,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从本质上看,错案乃是部分司法权力失范的产物。研究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在规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上迈出了关键一步。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责任制度全域覆盖、全程贯穿,法治终究会将“错案之虎”束缚于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