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保障信息的安全,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什么)(1)

1、另外,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什么)(2)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享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领导,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什么)(3)

3、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义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4、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1个月内,报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全省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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