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今天咱们继续来关注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长相看起来差不多的商标,“李鬼冒充李逵”,你以为误导了消费者,赚了波快钱,实际上自己侵权还面临着赔偿。
大家所熟知的品牌中国黄金,实际上是指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这起案件的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邹戈:“被告他是在大亚湾辖区经营着一家金银首饰的商行,他是从一家注册在香港的中国黄金销售这么一个公司,取得了销售的许可销售他的黄金制品。”
2020年6月,原告委托律师前往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龙海三路的某购物广场,在一家招牌显示为“中国黄金珠宝”的店铺内购买了一件商品,该商品合格证标签上印有“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店铺的门店招牌、店面内外装潢及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和“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文字标识,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到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邹戈:“我们从这两个名称来看,这两间公司是非常接近的,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黄金销售、中国黄金珠宝销售,这些名称都比较接近,就很容易让人觉得他们实际上是一个主体,包括被告侵权人,他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也认为自己是一个合法取得商标权的主体。”
经过比对,原告主张具有排他使用权的两个注册商标,由中文“中国黄金”、英文“ChinaGold”以及图案组合而成,该商标通过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被告在经营黄金首饰、珠宝销售活动中使用被诉侵权的“中国黄金珠宝”文字标识,完整包含了该注册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即中文“中国黄金”文字,容易造成一般公众误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因此法院一、二审均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邹戈:“同时因为他的企业名称和中国黄金也构成近似,也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他们是同一间企业,他又构成了一个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所以这个案件是同一个销售金品首饰的行为,构成了两个知识产权的侵权。”
这起案件中,“中国黄金”作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经使用已与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产生了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而且这个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成为辨识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被告“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看起来似乎也可以简写为“中国黄金”,但如此简写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邹戈:“作为经营者来讲的话,我想这个案件他还是蛮有借鉴意义的,你去签一个分销协议或者代理协议的时候,你还真要摸清他背后他这个公司他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像这个案件也有可能被告,他是不是等同一个公司,他可能自己不一定清楚,所以作为经营者来讲,你也要睁大眼睛防止在经营过程中这个损失就挺大的了,因为一旦你构成侵权,这个赔偿包括对声誉的影响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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