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砸缸的正确启示(司马光砸缸小故事里的大道理)(1)

——古代案例。

司马光,在北宋历史乃至我国历史上,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其人才高八斗,学贯古今。从政则位极人臣,经邦纬国;治学则鸿儒硕学,着书立传。其编撰的《资治通鉴》,更使历代帝王将相、文人墨客、各行各界都以此为鉴、以此为师,从中汲取营养,作为济世良方、为人之道。

但人们总觉得立于庙堂之上的资治通鉴离自己很远,但少年司马光砸缸救人的故事,从古到今一直都被人们所津津乐道。

相传小司马光和一群小孩子在庭院里面玩,一个小孩站在大缸上面,失足跌落缸中被水淹没,其他的小孩子都跑掉了,唯独司马光赶紧拿石头砸开了缸,水从而流出,小孩子得以活命(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

这个故事也成为人们教育孩子的典范: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每一个人,都应当向司马光学习,要冷静、果断、机智、勇敢面对,才有可能化解风险。

司马光砸缸的正确启示(司马光砸缸小故事里的大道理)(2)

——现代法理。

用现代法律角度视之,本案涉及的是紧急避险法律问题,用现代社会学角度视之,就是权益取舍问题。

现代紧急避险的法律制度,既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也包括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本文的故事,对应的是民法意义上的紧急避险法律制度。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危险有时来自人的行为,有时来自自然原因。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句话概括之,就是“两害(缸砸坏为一害、小孩被淹死为另一害)相权(选择)取其轻(把缸砸坏之害)”。

紧急避险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即该避险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轻于该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5)实施避险行为的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司马光砸缸救人,可以说是一个符合现代紧急避险行为法律特征的恰如其分的案例:一小孩落入水缸中,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不及时抢救,极有可能被水淹死。司马光用石头砸破水缸,系牺牲一个较小的他人的合法利益,换取落水儿童生命得救的巨大利益。

司马光砸缸的正确启示(司马光砸缸小故事里的大道理)(3)

——古例新解

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紧急避险法律制度几乎没有涉及,多是对实施紧急避险的人,无论是民间和官方,从道德层面上大加褒奖和宣传,奉为“义举”和“楷模”,传颂乡里,供人效仿。

但用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假如,缸的主人,因缸被损害无法使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该损失如何弥补,是自己承担、是由司马光赔偿、还是由被救的幼童的父母赔偿呢?如果不通过现代民法体系的途径,有的人估计会觉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让司马光赔吧,无论是从情理法的任何角度评判,都是说不过去的;让水缸主人自担损失吧,好生生的一个大水缸就这么损坏了,实在有点冤;让落水儿童(父母)赔吧,总有些雪上加霜的嫌疑。

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应该是目前最好的方式之一。如果水缸的主人,那么就水缸损害造成的损失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毫不犹豫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原告:水缸的主人,被告:落水的幼童父母(法律规定由父母承担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小司马光的父母。

判决:一、由落水的幼童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二、司马光的父母不承担责任;三、水缸的主人如果未按规定摆放水缸、未设置警示和防护设施,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理由:由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符合紧急避险法律特征,因此应当按照紧急避险法律规则处理本案。

按照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险情是由落水的儿童贪玩落入水缸引起的,因此落水的儿童应承担因救他而必须砸坏水缸的损害赔偿责任;小司马光机智救人,其事迹应当大加弘扬。

但由于本案实质属于侵权纠纷的范畴,还应按照侵权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一般侵权的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还要考察水缸的主人是否具有过错,即水缸的主人对水缸这一潜在的危险源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即应当依法摆放、合理设置警示和防护设施,尽到管护责任,未尽到相应责任的,视为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分担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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