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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开始清查企业盗版(微软诉MSI销售商盗版windows)

微软开始清查企业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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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IvesDuran

(本文1724字,阅读约需4分钟)

1月17日,江苏高院开庭审理微软公司与南京雷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睿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审过程中,双方在认可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围绕一审法院作出的2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额是否明显过高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一审案情

2016年9月,南京中院受理微软公司雷睿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中,微软公司诉称,雷睿技术公司销售的由msi微星公司生产的手提电脑,安装了原告拥有相应著作权的windows7旗舰版、windows8专业版和windows10专业版系列操作软件,上述软件均未经过原告授权,为盗版软件。微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雷睿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

一审过程中,微软公司提交的其于2015年底经公证保全的3台电脑均系雷睿技术公司销售,其中两台电脑的操作软件是由其从百度上下载安装的盗版软件。另一台电脑上安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则是涉案软件的试用版,没有激活。

微软公司请求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被控侵权电脑的销售数量5681台(其中去除可能存在的10%安装正版软件的电脑)乘以涉案正版软件的销售均价1876元。微软公司提交了邮件、第三方市场咨询服务商GFK公司出具的电脑零售市场监督数据说明,在MSI微星公司与微软公司签订软件许可协议之前,MSI微星品牌电脑的系统预装率很低,平均不超过10%。原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请求赔偿的数额确定为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雷睿技术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成立,判令雷睿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涉案网店销售相关手提电脑的数量的证据予以认可。对于该案经济损失金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原告所购买的涉案3台手提电脑中所装操作软件均为盗版。其二,从购买者与被告工作人员在购销过程中的交谈来看,购买人没有明确要求暗示被告安装涉案软件,被告则有主动询问购买人是否安装涉案侵权软件的行为。其三,被告系涉案电脑销售商,其对于产品中是否安装了正版系统操作软件,理应知晓。另外,被告能够通过举证证明其销售涉案相关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安装了涉案系统软件,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其四,涉案相关产品销售均发生在2016年7月微软公司与MSI微星公司订立软件许可协议之前。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MSI微星公司与微软公司达成新的许可协议之前,MSI微星公司未就涉案操作系统软件的安装和使用与原告达成充分的许可协议。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所售手提电脑中,被告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的可能性很大。

免费安装并不可避免的给被告的产品带来了一定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许可的免费安装行为截取了原告的相关市场及因此获利的可能性,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该院综合考虑涉案3款操作系统软件的形成时间、版本层级以及相关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在正版价格之下确定一个平均价格,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该案中,原告选择的损害赔偿方式,其中的侵权数量和价格并非明确具体。但从上述分析可知,被告在所售涉案手提电脑中安装涉案侵权软件的可能性和数量均为很大。若采取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难以充分弥补原告经济损失。另外,考虑到原告选择以遭受的经济损失作为主张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

笔者了解到,2016年2月,微软还将另外一家MIS微星电脑销售商深圳兰菲科技有限公司以相同案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2017年5月4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兰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兰菲科技、雷睿技术均为淘宝MSI网店经营者,二者网店名称分别为msi兰菲专卖店、微星雷睿专卖店。

另外,微软公司曾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其中国大陆全资子公司微鹏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因该案标的额高于500万元,该院将该案移送至深圳中院审理。2016年6月7日,深圳中院对于微软公司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原裁定。

从上文中可知,由于微软公司与MIS微星公司已于2016年7月达成软件许可合同,该合同于2016年8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可以推测双方上述著作权纠纷已经“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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