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设定一个场景:
A公司国内“某商标”的持有人,B公司是一个B国的一个公司,B公司委托授权国内的C公司贴牌生产和“某商标”品牌相同产品类目相同的商品并全部出口到B国,C公司这种贴牌加工并出口的方式,是否会侵犯A公司的商标注册权?
我们同时将相关的商标侵权规定写在这里: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这种情况下,你的答案是什么呢?
答案:C公司这种贴牌加工并出口的方式,不会侵犯到A公司的商标注册权。
理由如下:
C公司的贴牌加工后全部的产品并未在国内流通,并未对相关的消费者产品混淆,并未对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且加工行为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自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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