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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怎样延长(职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计算)(1)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就殊为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停工留薪期的判定:

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进行确定;

二是法院综合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证明书,认定停工留薪期。

至于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对应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

目前,不少省市都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的参考标准,这为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停工留薪期何时截止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

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

其一,对于伤情不重的职工,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而致于致残,当然就无需进行伤残鉴定,因而其本身就无伤残鉴定日之说;

其二,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无需暂停工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

其三,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

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可以申请延长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应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享受以下待遇:

1.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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