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许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不得不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在长时间从事接触有害作业中,可能损害健康,甚至罹患职业病。为了消除、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但偏偏有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按规定执行。

二期尘肺职业鉴定标准(浙江省某公司粉尘浓度超标致4人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1)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常山县卫健局收到某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称某公司有4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提供了4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4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同日,常山县卫健局进行案件受理并立案。

  经调查,该公司装车岗位等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检测多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采取有效工程防护措施,致使劳动者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且由于在管理、培训、指导、教育方面的缺失,劳动者未能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为职业病的发生埋下隐患。加之该公司每年一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执行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病的早期损害和职业禁忌症。

  该公司的行为对4名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二期尘肺职业鉴定标准(浙江省某公司粉尘浓度超标致4人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2)

  举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专家解答:

  这是常山县首个因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病人进行处罚的案件,具有典型性。从本案来看,4名职业病病人工作时均接触粉尘,且A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甚至缺失,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从而导致一次性诊断报告四名职业病病人,给社会和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同时,劳动者也不应存在麻痹思想,应当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自身健康负责。

  文章素材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由职业病网((https://www.zybw.com/)整理

  责编:周丙兰

  审核: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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