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离岸信托历史悠久,有许多架构和精神值得学习和研究,我们选取一些精华部分跟大家分享,但由于离岸信托的法律规定也时有更新,如果要了解和设立离岸信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最新法律信息,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离岸信托考虑的因素?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离岸信托考虑的因素(英属维尔京群岛)

离岸信托考虑的因素

编者按:离岸信托历史悠久,有许多架构和精神值得学习和研究,我们选取一些精华部分跟大家分享,但由于离岸信托的法律规定也时有更新,如果要了解和设立离岸信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最新法律信息。

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官方语言为英语。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东加勒比高等法院是BVI的最高法院,岛内还设有地方法院,最高上诉庭则为伦敦的枢密院。BVI公司实行注册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当严格,该法域无任何外汇管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开户,税负极低,因此吸引全球客户。

BVI信托中的一般性原则起源于英国信托法。1961年生效的《受托人条例》是监管信托行业的主要法案之一。1993年及2013年,BVI对上述条例再次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将信托存续期由100年增加到360年;(2)信托税由100美元增加到200美元。(3)允许设立目的信托。

信托的主要内容:

①个人或公司均可作为受托人。根据VISTA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的特别要求,受托人可以是被授予执照的BVI专业受托人、BVI豁免私人信托公司、外资法人受托人或者自然人(不限居民所在地)。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享有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

②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法律组织。为使信托有效成立,必须有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指定将来出生的婴儿或将来成立的法人为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指定第三人为信托受益人,其自身也可以是信托受益人。

③信托保护人根据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的指定而承担监督或限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活动、维护受益人利益。信托的委托人或保护人可以享有“凌驾性权利”,包括创设新信托、另立协议和预付收益等。《受托人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立信托保护人,受托人在行使相关权利前,应征得委托人或保护人的同意,保护人对于已事先同意的受托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保护人可以享有以下权利:a.决定该信托的准据法;b.改变信托的管辖地;c.解聘或聘任受托人;d.解除或增加信托受益人;e.拒绝同意受托人的某项特定行为。除非信托文件中另有规定,则保护人善意行使上述权力无须对受益人负责。信托的变更、撤销,均由信托文件所约定。当信托文件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向BVI的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在法定情形下,法院可以变更、聘任受托人,变更信托条款等。

2004年《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规定在BVI可以设立特别信托,即公司股东可用其股权设立信托,投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仍由公司的原股东和董事行使。该法案使得委托人既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保护其财产,又排除受托人过多干预公司的运营,因此对委托人更具有吸引力。

VISTA特别信托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和特征:a.放入VISTA信托的股权,必须是BVI公司的股权;b.信托文件中必须明确写出适用VISTA规则,且股权不得被其他信托所持有;c.受托人必须是BVI持牌的信托公司;d.受托人持有股权的义务要优先于对股权进行保值增值的义务;e.可以约定有人给受托人发送指令来处分股权,当持股与委托人意愿明显不符时,法院有最终的决定权;f.限制受托人股东权利的内容,只有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写出才有效;g.信托的利益相关人有权基于合理的申诉理由申请受托人介入公司事务,此时,受托人有强制介入义务;h.无论VISTA规则如何规定,都不能影响董事在公司法层面的义务;i.受托人分配收益的权利不受VISTA法案的制约;j.一般来说,VISTA信托只是用来持有控股公司的股权,而具体的风险投资一般在下层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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