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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

第24期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㉔(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㉔)(1)

问题

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㉔(民法典理解适用学习答疑系列㉔)(2)

《民法典》中规定的居住权人是否

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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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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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上述《民法典》367条关联法律、案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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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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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本身就表明了强烈的人身性,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屋的利用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可能是“居住”。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更加清楚表明了我国居住权主体只限于自然人。《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这里规定的当事人并非居住权主体,而是居住权合同的主体,包括了居住权设立人。假定住宅所有人甲拟在其住宅上为乙设立居住权,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实际履行。此时乙作为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

但对于居住权设立人(住宅所有人)甲而言,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甲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自然应当出现其“名称”。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合作建房等商业用途中,如《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与个人共同投资、建造房屋的居住权处理,也适用本办法。”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69~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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