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经历五千年沧桑变幻却始终一脉相承,与数量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密切相关源远流长、奔腾不息的历史文化遗产,记述了古老灿烂的文明,展示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成就,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中华法律文明的深厚底蕴?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中华法律文明的深厚底蕴(法律之手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

中华法律文明的深厚底蕴

来源:法治日报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经历五千年沧桑变幻却始终一脉相承,与数量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密切相关。源远流长、奔腾不息的历史文化遗产,记述了古老灿烂的文明,展示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成就,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

近日,中宣部、文旅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亟待破解诸多体制问题,历史文化遗产安全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怎样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将历史文脉继续传承下去,成为全社会面临的崭新课题。

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形成

纵观全球,历史文化遗产对于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世界所关注。

目前,我国在文化遗产方面已初步形成了法律保护体系,涉及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仅在2021年,国家层面就出台了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2021年5月,《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2021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月,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2021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年12月,多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除了法律制度层面,全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有了极大提升,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部分历史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势头得到遏制,安全保障程度得到有效提升,重点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和传承状况明显改善,合理利用工作稳步推进。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渐趋成熟,思路和理念更加清晰,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护利用传承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艳说。

完善机制促进合理利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仅需要维持保护原貌,也需要做好合理利用。如今,让历史文化遗产“活起来”已经成为文博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近些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市场潜力和规模已经显现,未来还会继续释放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空间。

“实践证明,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通过文创产品开发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兼顾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物馆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刚志说。

然而,当前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面临着不少问题,诸如政策结构性矛盾、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和不完善问题,缺乏完善的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不容忽视。对此,周刚志认为,应尽快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环境保护、创新发展的和谐关系。

以博物馆等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创产品开发为例,周刚志认为,其收益需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得到合理分配和使用。为了突破体制难题,他建议在修改财政预算与博物馆等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单位预算、审计、会计及员工工资等相关具体制度,促进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内涵扩展增大保护难度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入,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从最初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世界记忆遗产、传统村落等。此外,国际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20世纪遗产等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丰富和发展也为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辟了新的领域。

“历史文化遗产内涵的扩展无疑愈发加大了保护难度。”田艳介绍说,目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还面临诸多问题。比如,由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程序,使得公众在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方面面临诸多困境;又如,在认定与评审的建议、认领与认养、参与巡查与捐赠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和加强。

面对现代化进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田艳认为,完善立法刻不容缓。她建议及时修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遗产认定及评审的程序保障条款、公众参与的促进条款与公益诉讼条款、合理利用的补偿条款等。

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

谈及如何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周刚志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着力点,那就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首要的是必须压实各级政府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义务。”周刚志指出,尤其要完善文物主管部门的约谈机制等相关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的职权,严惩破坏、盗掘历史文化遗产等违法活动。

与此同时,在周刚志看来,完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制也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行之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今后一段时间,还需要继续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制度、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及文物征集制度等,为各级政府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提供更为详实的法律法规依据。”周刚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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