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开创青少年法治教育新局面(从法制到)(1)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薛应军 报道

“坏人给的吃的喝的不能拿!”今年上幼儿园中班的园园,看过一段视频后,转身跟妈妈说。园园看过的视频叫《未未讲自护》。今年1月,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在官方微信推出以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知识为内容的“微动画”,引发广泛关注。

这让连续7年担任当地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宁夏平罗县检察院检察官姚涛颇为惊讶。姚涛和同事每年都会在平罗县多所中小学举行法制讲座,结合办案经验及典型案例,向中小学生讲解法律常识及知识。他回顾多年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感叹“变化太快!”

在姚涛的记忆中,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单调枯燥,甚至“让人有些害怕”。老师很少告诉你顺手拿了同学的铅笔会犯法。除大部分家长会告诉孩子‘杀人犯法’外,我们见到最多的就是‘公审’,热闹,又有点害怕”。

但这一切已悄然发生变化。

全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

随着全民普法五年规划部署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全国迅速拉开帷幕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缘起,与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转型背景下的民主与法制恢复和重建关系密切。”西南大学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张华研究发现,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以来,我国开始大规模立法,由此产生了全民普法需求。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迈入科学化、规范化新阶段。1980年邓小平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犯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甫一颁布,1981年辽宁省本溪市就发生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有个姓杨的年轻人想吃驴肉,拿刀在别人家的驴身上割下几块肉。当事人报警,杨某被带到公安局后,大呼冤枉,“我一没杀人,二没放火,怎么吃肉也犯法?”

当地政府受此触动,遂组织开展学习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两年后,本溪市犯罪率下降到万分之八,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二分之一。这引起了司法部的关注。1984年6月,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在本溪市召开。

其时,时任司法部部长邹瑜提出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用5年的时间在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学生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随着第一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总体战略的部署及展开,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拉开帷幕。针对当时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及使其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一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普法的重点对象:第一是各级干部,第二是青少年。

张华分析认为,“一五普法”规划把青少年列为重点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推动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通过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扭转和遏制比较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点以在校学生为主,学校很快成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战场。

关注未成年人司法问题多年的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刘仁琦研究发现,该阶段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主要通过书本、宣传材料、广播等方式,教习法律知识为主,参与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为学校老师、社区干部。这导致青少年法治教育手段单一、沟通不畅,受众接纳度有限,而其“运动式”普法,缺少连续性、针对性,效果不明显。

提倡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

国家普法规划明确要求,把法制教育列为大、中、小学校必修课

“参加工作五年来,我走入校园宣传法律达百余次。”张丽萍供职的宁夏平罗县检察院,常以定期举办法制宣传月、法制教育主题班会、邀请学生参观检察机关等形式,在中小学设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在校园设法制宣传橱窗,试图将法治教育深入到青少年生活、学习中去。

虽地处西北内陆,但张丽萍和首都的检察官一样,他们期望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激发当代青少年的荣誉感、自尊心,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其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及预防的思维习惯,“未来社会,孩子们太需要‘知法’了”。

但提倡实现法制教育系统化是在“二五普法”阶段。1991年,为巩固前5年的普法工作成果,我国开始实施第二个普法五年规划,将主题由“全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上升为“法制宣传教育”,并提出,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体系。

这一阶段承前启后,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内容具体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刘仁琦研究发现,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广播等媒介传播优势凸显,青少年法制教育渠道开始呈现多样化,内容因部门法增多日趋系统化,教育手段不断革新,普法案例演出、情景剧陆续出现。

到“三五普法”阶段,“教材、课时、师资”开始提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议程。“三五普法”规划明确要求,把法制教育列为大、中、小学校的必修课,要“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

此后,“教材、课时、师资”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强调的重点。如:“四五”规划提出,保证普法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五五”规划提出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六五”规划要求,深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

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效果并不理想。2013年6月12日,教育部、司法部等5个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存在定位不明确、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内容不系统等问题。

张华认为,前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中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多从刑法角度出发进行预防性犯罪教育,通常主要通过简单的条文灌输,帮助青少年领会法律精神,以至于其收效甚微。

刘仁琦表示,囿于传统教育限制,青少年法制教育走过场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其不纳入中考、高考,各学校大都将其视为“额外任务”,使其难以真正发挥法治教育作用。

姚涛结合自己的普法教育实践称,关键在于我国当前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主要依靠家庭和学校,没有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教育合力。同时,一些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对孩子普遍娇惯、溺爱,使部分青少年从小养成了不良习惯,父母也不注意对子女进行法治教育。

“方向性偏差”促使变革

现行青少年法治教育忽视法治理念教育,难持久,变革势在必行

自全国开展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已开展了30多年。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近年来全国青少年首次触犯法律平均年龄提前了2岁。另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刘仁琦分析称,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法治教育出现了方向性偏差。法治教育最低层次为守法教育,注重特殊预防;最高层次为理念教育,注重一般预防。我国现行法治教育关注守法教育忽视法治理念教育,虽可以起到立竿见影作用,但好效果不长久。

刘仁琦认为,社会生活复杂多变,青少年叛逆、模仿心理重,“哪里出问题教育哪里的运动式”守法教育必有疏漏。张华表示,我国的普法工作受“严打”活动影响,一开始就形成了高度组织化、阶段性目标等特点,也使得青少年法治教育带有历史局限性。

在张华看来,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群众失去了安全感。针对当时的情况,1983年全国开展了“严打”活动,并很快遏制住了违法犯罪活动蔓延。首次“严打”后,邓小平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由此,全民普法活动开始启动。

改革开放后,大规模群众运动退出了社会政治舞台,但以运动形式处理和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仍惯性地存在。普法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化运动,一开始就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运动式”全民性群众教育活动模式,只讲统一性,缺乏针对性,重形式轻内容。

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全民普法的框架下展开,必然受其掣肘,由此导致其自身的诸多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这使得如今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虽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但一直处于“上面热、中间温、下面冷”的尴尬境地。

刘仁琦表示,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历经实务教育向理念教育、单一教育向系统教育、课堂教育向案例教育、分散教育向协同教育“四大转变”后,教育基础日渐扎实,手段日益丰富,但仍存在教育方式单一、未被传统教育认可、未形成教育合力等问题。

但张丽萍将宁夏平罗县检察院今年上半年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与去年同期对比发现,截至今年6月底,该院受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18.18%、48%。提起公诉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31.25%和57.14%。

张丽萍据此认为,当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成效明显,并称应发挥法律的引导性、禁止性作用。张丽萍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马某有犯罪前科,遂向其核实情况,但对方理直气壮表示,他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不是严重罪行,法院不会判他太重。

因此,张丽萍表示,预防青少年犯罪,仅依靠法治教育远远不够,还应该重视道德教育。姚涛建议,将法治教育课列入学校必修课,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心理教育辅导机构,引导、强化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加大其在思想层面的深刻认识。

刘仁琦也建议,国家强化制度建设,将法治教育归入学校教育、国民教育体系,营造学校、社会、社区、家庭四位一体的教育氛围。7月18日,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要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

姚涛称,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这一字之差意味着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将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升到法律制度实施层面,未来会更好。

张丽萍表示,未来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应融入更多的亲情、柔情、爱心、耐心,而不是仅停留在静态的法律制度宣传上。

原标题《青少年法治教育之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