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标的大,关系复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矛盾突出。

还没有进场前,发包人占主导地位,施工合同往往都是发包人拟定的,对承包人要求也较为苛刻;但是,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就变得强势了,经常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严重损害发包人的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按照《民法典》之规定,发包人是有权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的,下面介绍一下发包人具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建设单位如何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1)

三峡大坝

1、承包人拒绝履行合同,有些人可能不理解,承包人签了合同,怎么可能不履行合同呢,在本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就有承包人中途要求调价,发包人拒绝调价,承包人据此停止施工,造成项目停工,发包人无奈,只能解除合同,相关的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审理。

2、承包人拖延工期,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完工。这种情况也是让发包人很头疼的,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也是很多班组按照工序先后配合施工的,一个班组拖延工期,会造成整个项目延期,发包人的损害巨大。

建设单位如何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2)

停工、窝工现场

3、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这种情况很容易理解,不合格的工程,继续施工只能扩大损失,此时,承包人应该直a接解除合同,提起工程索赔。

4、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这种情形属于《建筑法》的禁止情形,发包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四种情形,是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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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如何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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