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会采用租赁办公电脑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然而某企业的“95后”员工张某(化名),在入职仅仅一个月后就动起了歪脑筋,把以公司名义租来的电脑直接“打包出售”,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涉案价值竟高达千万元,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公司租赁个人电脑 就将公司租赁电脑?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公司租赁个人电脑 就将公司租赁电脑

公司租赁个人电脑 就将公司租赁电脑

在一些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会采用租赁办公电脑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然而某企业的“95后”员工张某(化名),在入职仅仅一个月后就动起了歪脑筋,把以公司名义租来的电脑直接“打包出售”,在三年多的时间里,涉案价值竟高达千万元。

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近日,静安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利用职务“以售养租” 新开“子账户”大量套现

2018年9月,张某到上海某公司担任行政前台,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员工考勤、收发快递、打印复印文件、扫描合同等工作,根据安排,她还负责公司电脑租赁的相关事宜。

张某所在的公司因经常需要外派人员到其他地方上班,需要为这些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电脑,但是反复购买成本太高,就选择了租赁。

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会定期汇总各部门反馈的办公需要,制作汇总表报给负责人进行审核,再通过长期合作的租赁公司去下单租赁电脑。平日里,和租赁公司的对接,都是由张某出面完成。

日常工作中,张某发现,自己公司和租赁公司A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租赁公司A在与自己公司建立租赁关系时,已经审核过公司的资质。自己公司再次租赁仅需在平台上使用公司账户下单,并按月支付租金。这一漏洞,让心思活络的张某,有了“别样”的心思。

在张某的认知里,她可以向租赁公司私下多报一些电脑租赁需求,再把租来的电脑直接对外出售,从而套取一大笔现金,而自己仅需要定期缴纳租金,即可“神不知鬼不觉”。套取的现金,不仅可以帮助男友偿还信用卡、自己还能享受更好的生活。

为了瞒天过海,张某先是联络租赁公司A,要求在租赁电脑的管理账户下,开设子账户,然后通过子账户申请租赁笔记本电脑,来掩饰犯罪行为。同时,她还联系了上海某回收公司员工曹某(另案处理),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曹某出售租来的笔记本电脑。

资金流陷入恶性循环 继续“透支人生”终落法网

在支付一段时间租金后,张某发现,前期租赁电脑累计支付的租金已经超过了出售电脑拿到手的钱,张某不得不租赁更多的笔记本电脑用来出售,换取现金来填补租金的窟窿,但租的电脑越多,每月支付的租金也越多,资金流已经被迫进入了恶性循环

机缘巧合下,张某找到了继续作案的空间,她以公司的名义联系上了租赁公司B,并与对方达成合作,继续通过之前“以售养租”的方式不断套取现金。

为了拖延案发时间,张某仍然不断通过租赁笔记本电脑予以出售来维持资金链,

直到最后A公司找上门,向张某所在公司索要电脑租金。案发后,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

经查,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共向A公司租赁电脑共计423台,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向B公司租赁电脑共计138台。

经鉴定,上述电脑采购成本价税总计人民币1048万余元,张某出售电脑所得人民币756万余元。案发前,张某向A公司支付租金及买断款共计370万余元,向B公司支付租金79万余元。张某收取的钱款中,除去支付租金部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其男友。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指出:

张某作为年轻人,入职仅仅一个月就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利用职务便利牟利,特别是当资金链面临崩溃时,不仅没有及时悬崖勒马承认错误,反而变本加厉,极力隐瞒自己犯罪的事实,不断透支人生,最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想借本案提醒年轻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恪守法律底线,用自己的努力让梦想照进现实;走邪门歪道,贪图一时爽快,只会让自己走上歧路。

来源:上海静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