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学区房竟然假离婚(为买学区房假离婚)(1)

一、案例

前几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离婚”案件。事情是这样的:13年左右的时候,小强和小月(人名均是化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月住到小强婚前购买的房子里。两人如胶似漆的感情,很快就有了爱情的结晶,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夫妻俩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想要为孩子购买一套质量较好的学区房。但因为现在二人有房居住,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再次购房,将无法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夫妻二人商量着假离婚的事情,因为小月名下无房,假离婚后,小敏以个人名义购买学区房,就可以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小强将购买学区房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方便其买房。在小敏的多次催促下,计划开始实施了。二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将支付女方离婚补偿款300万元。二人办妥离婚手续后,小强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出卖,陆续给小月转账294万元。小月用这笔钱购买了学区房,这期间,二人还住在一起生活。

事情仿佛正按着他们的计划进行。当小强提出要复婚时,小月拒绝了,不愿意复婚,说二人早已没了感情,现在已经是离婚状态。无论如何,自己都不会复婚的。小强一开始并没有真心想离婚啊,他苦苦挽留,但小月去意已决,从家里搬走。小强越想越气,明明之前说得好好的,小月竟然事成之后变卦。小强和小月说,既然不复婚,那就把购房款还给他,小敏却觉得二人够买学区房是经过协商的,并不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所以她不会归还购房款。小强一怒之下将小月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并要求小月归还购房款294万元,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学区房竟然假离婚(为买学区房假离婚)(2)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核实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后,认定:根据小强和小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月在离婚前多次和小强谈及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等,催促小强早点办理离婚。离婚之后,小月也曾多次表达过,不是真的想离婚,只是为了买学区房,还说等学区房房本下来一年就复婚等等,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小月不是真实的离婚意愿。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无效。考虑到小强撤回要求小月返还购房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小月拿到判决结果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后的卖房买房过程,都可以佐证,离婚协议的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学区房竟然假离婚(为买学区房假离婚)(3)

三、雪儿看法

从法理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小强和小月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是真心想离婚,只是想通过假离婚来获取够买学区房的优惠政策,所以,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从情理角度看,第一,夫妻俩为了子女更好的教育,选择假离婚购买学区房,情有可原。当前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对经济水平一般的家庭来说,确实很难负担,但父母爱子女,为之计深远,以假离婚的方式获取更优惠的购房政策,无可厚非;第二,夫妻俩约定好假离婚后,妻子反悔,我个人认为很不道德。如果妻子觉得自己和丈夫已经没有感情基础,完全可以摆明了说,没必要以为孩子好买学区房为由,拿对子女的爱来绑架一个真正爱孩子的父亲。要记得,为人父母,不只是一个身份,更是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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