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信访,一点也不陌生。这是一般在遇到无法解决协商的问题时,大多数人会选择的一种方式。诚然存在即合理,可是信访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换个问法,你知道信访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吗?为什么在拆迁中,依靠信访解决的几乎微乎其微呢?
01 信访的功能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功能:
依据《条例》,信访部门主要是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无论是从定义上、职能上还是信访相关部门的职责上来看,信访的主要作用其实是一个上传下达,听取意见的一个机构,他并没有直接解决信访事项的权限。而且依照信访部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各级信访部门是直接传送的,而不是实际去解决问题的部门。
02 可以提出信访的事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信访人首先应该清楚自己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有关部门受理的范围。其次,对于可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可以解决的事项,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是信访。这也侧面的反映出来,在广大的被征收人收到的文件中,有明确表明在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应当首选可以解决的法定途径,而不是信访。
03 非法信访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纵然也是一种维权的形式,可也要考虑自己案件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用信访的方式解决。在征收中,大部分的被征收人基本不可能依靠信访解决安置补偿问题或者征收中其他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征收中针对任何环节的违法都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信访只是一个转送的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帮助被征收人解决问题。而且,如果因为一味追求信访的方式解决,最后错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对被征收人来说绝对是有害无益的。
律师建议:
信访对于征收来说,到底有没有用,我相信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心里都是有数的。大多数的老百姓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未免没有经过权衡,只是权衡过后,依旧觉得找律师是一件费钱又不保险的事情,所以会选择“病急乱投医”,想去碰碰运气。在这里,正山小编要提醒大家,第一,越早的让律师介入案情,反而能最好的达到效果。第二,信访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错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最后可能会落得一个“鸡飞蛋打”的局面。所以,维权要走对路,找对人,弯路走多了耗费的都是自己的时间、精力和利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