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清华大学一老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我国《居民身份证》存在四处错误,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笔者认为教授的说法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我国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公安机关签发、制作的居民身份证,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来制发;居民身份证上的那些内容,从法律视角来看,应该用“法言法语”来衡量其是否规范、正确、专业。

老教授指出的第一处错误是,身份证的正反面信息不一致,正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用的是“居民”,背面是“公民身份号码”用的是“公民”,两者表述不一致。老教授认为,正面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北京教授发现身份证4处错误(网传清华一老教授指出身份证存在四处错误)(1)

公民的身份证件,该叫什么名称,我国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2003年6月28日,国家颁布了《居民身份证法》,确认了我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名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实际上这条规定说明,“居民身份证”上所说的“居民”应当包含了“中国公民”的含意,且居住在境内的才有资格申领。所以,把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无可厚非的。

老教授指出的第二处错误是,身份证背面第三行“出生”二字不严谨。教授说,应该是“出生日期”,单是“出生”二字,可以理解为出生地、出生家庭等。

这一点,教授分析得很正确。《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从这条规定来看,《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了“出生日期”,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背面显示的是“出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描述的“出生日期”来作为登记项目,而采用了简洁的方式“出生”,也许设计者是为了考虑版面整洁、简单而为之,这是不严谨的。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还是应当按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出生日期”来作为登记事项。这一点,笔者赞同老教授的说法。

老教授指出的第三个错误是,身份证背面最后一行“公民身份证号码”表述错误。教授认为18位数字不应该是“公民身份号码”,而是“公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表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这个规定表明,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每个公民身份的终身编码,而不是身份证号码,平时所说的身份证号码,只是口头之说,是不规范的。所以,公安机关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来编制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而不是身份证号码。

老教授指出的第四个错误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认为持有长期有效身份证的人,其“有效期”标注为“从某年某月某日到长期”,“长期”是一个过程,不时临界点,没有“到长期”之说;还有一种说法是,身份证背面有效期表述不正确,教授认为,长期有效的身份证件,应该有效期标注成“长期有效”,而不是”长期”。

北京教授发现身份证4处错误(网传清华一老教授指出身份证存在四处错误)(2)

《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规定, 十六岁以上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其中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从“某年某月某日——长期”,确实不妥,所以,笔者认为身份证正面“有效期限:长期”才是正确的。如果采取这种形式,就应当取消有效期的起点日期(即身份证的办理日期),笔者建议身份证的正面“有效期”下面增加一个“签发日期”项目,说明这个证是何时签发生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就有签发日期);如果用“有效期限:长期有效”,第二个“有效”显得重复、累赘,身份证的设计只要严谨、规范、简洁就行。

我们要学习老教授的敬业精神,老教授及网友们的一些建议,可供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时参考。

当前,一些地方《居民身份证》电子化,从电子身份证来看,其全称是《居民身份证电子凭证》,载明的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其中把“出生”改为了“出生日期、“有效期限”后面显示“某年某月某日—长期有效。

北京教授发现身份证4处错误(网传清华一老教授指出身份证存在四处错误)(3)

这说明,老教授指出的问题,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并部分采纳。有错就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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