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到很多关于苏州和服女事件的糊涂评论:
作者的逻辑思维能力令人堪忧。
人和之于社会是有精神世界的。同样是日常生活行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是有寓意的,有表达的,同意吧?
810/815是日本投降日。面对中国,日本至今不承认战败,从心里不服输,从心里藐视中国人。
和服女选择810/815的敏感日子,做的两次表达,是对公认的民族认知的越界,是对国家政治理念的越界。这不再是个普通的日常生活行为,这表达应该是很有问题的吧?
大量的网民有质疑,认为“法不禁皆可为”,暴露了两个社会问题,一是跛脚法治,二是国民缺少逻辑思维。
首先,完善的法治由成文法、习惯法和自然法组成。成文法只在自然法、习惯法之下,服从于自然法、习惯法。“法不禁皆可为”仅仅对成文法,很难涵盖自然法、习惯法,它只是完善法治的局部。
比如有些行为,有违风俗习惯、有违民族感情、有违道德底线,……等,属于违背习惯法,但却没有成文法约束。试问,法(成文法)不禁,这些皆可为吗? 再比如,有部门拍脑袋定政策违反自然规律(违背自然法),无视交通道路车辆惯性,做红绿灯的黄灯停改革,最后可行吗?
法律条款(成文法)再精细,也不可能囊括“自然、习惯”生活里的大是非。这是一个被所谓的“法治现代化”思维淡忘了的常识,这是当今法治的遗憾。
其次,国民缺少逻辑思维。常常会用小逻辑决定大逻辑,靠直觉和群体意识判断行事。面对苏州和服事件事实上的刻意不当表达(也许当事和服女没有意识到),用成文法的“法不禁皆可为”(局部逻辑),否定民族大义正义性(习惯法的大逻辑),还把这叫做宽容、大度,其愚昧状态,甚至令日本人耻笑,这里就不值得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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