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李伯谦
《春秋时期丧葬制度中的葬月与葬日》,是根据《春秋》及三传、三礼和《汉书》等文献的有关记载,对古代丧葬制度中一个具体问题的专题研究。考古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古代的丧葬制度,但要在这方面有所建树,就必须与文献的研究相结合。我之所以向大家推荐这篇文章,是想说明一个考古工作者要重视文献,要从考古与文献结合的角度分析问题,不能老停留在考古是考古,文献是文献,两者互不相涉的状况。从这个角度讲,刘绪先生的这篇文章是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节选)
后记
刘绪
《春秋时期丧葬制度中的葬月与葬日》一文,基本不涉及考古材料,全是根据历史文献来谈的。不过,最初引发撰写本文的念头还是与田野考古发掘有关。20世纪80年代,在参加天马—曲村遗址田野考古实习时,发掘了不少两周墓葬,这些墓都属竖穴土坑墓,有的规模较大,随葬较多青铜器等。发掘墓葬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其中由发掘每座墓的用工与用时,想到当时挖建各墓的用工与用时。同时还想到,一些规模大而且较深的土坑墓,如果挖成后不尽快下葬回填,隔不到三、五月墓壁就会塌毁,就不是今天发掘时看到的很整齐的样子,由此又联系到历史文献中有关周代各种身份的人所用葬月不同的记载,即所谓 “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 等。于是便收集这方面材料,以明究竟。其中唯有《春秋经》及《左传》最为丰富,因此文章便以之为基础,内容限定在春秋时期诸侯一级人物。在搜集、梳理和排比葬月材料的同时,还牵扯到葬日等问题,也就一并探讨了。自以为本文说清了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问题写作时没有考虑到,未予论述。比如,若死者死于闰月之月,其葬月与葬日如何计算;在葬月等方面,从春秋早期到晚期有无变化等。对后一问题,本文发表后有学者进行过探讨,似有一定道理。(节选)
春秋时期丧葬制度中的葬月与葬日
一、序言
周代有一套繁杂而又严密的礼乐制度,丧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在先秦及汉代文献,尤其是“三礼”中有不少记载。这些记载是否与周代实况相符,有的可以运用考古材料予以证实,如族坟墓、棺椁制度、用鼎制度等。有的则是难以用考古材料证实的,葬月与葬日便属这一类。然而,如果我们把有关周代葬月与葬日的记载采撷下来,进行排比分析,亦可恢复它的原貌,并进而验证礼书记载的正确与否。周代葬月与葬日的记载主要见于《春秋》经中,所涉及的对象以诸侯王为主。因此,本文主要论述春秋时期丧葬制度中诸侯王的葬月与葬日,至于其他等级以及西周和战国时期的情形,因缺少必要的材料,仅略做推测性探讨。
二、葬月与卒月的关系
葬月即埋葬之月,卒月即卒死之月。葬月的确定既与死者身份有关,又与卒月有关。下面先把《春秋》经文中明确记有卒月和葬月的诸侯全部摘出列为表一。
表中凡62例,都记有各诸侯的卒月与葬月,有的还有历日干支。共涉及春秋时期黄河流域12个诸侯国。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卒月和葬月的关系上,除第12、45、48和59这4例外,余58例有一个明显的共同规律:奇月(单月)卒者一定在奇月葬;偶月(双月)卒者一定在偶月葬,即卒月和葬月之奇偶是一致的。其间相隔短者三、五月,长者十余月,甚至两年多,均如此。4与58,也就是6%和94%之比,即使不考虑4例特殊者尚有讹误之可能,相比之下,二者仍相差颇为悬殊。可以想像,如果没有一种特定的观念形态所制约,这种成规律的现象决不会在十余个诸侯国中普遍存在。据此可知,在当时的丧葬制度中,葬月与卒月奇偶一致是大家普遍信守的一项规则。
以上是从《春秋》记载中归纳分析得出的结论,在其他文献中,还可找到直接记述这一规则的条文。
《论衡•讥日篇》引《葬历》曰:“葬避九空地舀及日之刚柔,月之奇偶,日吉无害。刚柔相得,奇偶相应,乃为吉良。不合此历,转为凶恶。”此说与上述结论完全相符。两相互证,既可肯定春秋时期在葬制中确实存在“月之奇偶”的规则,又可说明《葬历》所言并非虚妄之词,乃是周代葬制的真实记录。王充未能了解周代葬制的真谛,对其否定是不符实际的。
为什么葬月和卒月要奇偶一致呢?按照《葬历》之言,这样做“乃为吉良”,大概对死者和生者都有好处。如不符合这一规则,就会“转为凶恶”。这完全属于迷信意识,超出了等级制的范围。难怪在众多的有关等级身份的礼制记载中少见这方面的内容,以致数千年来鲜为人知。
表一 《春秋》所见诸侯卒、葬表
三、葬月、丧月与闰月的关系
所谓丧月是指从卒月至葬月所跨及的月份。如表一例1,宋穆公卒于鲁隐公三年八月,葬于同年十二月,属偶月卒,偶月葬,自卒至葬所跨及的月份是八至十二月五个月份。再如例3,曹桓公卒于鲁桓公十年正月,葬于同年五月,属奇月卒,奇月葬,卒、葬所跨及的月份是正月至五月五个月份。我们称他们的丧月为五,或五月。其他丧月为三、七等等者,依此类推。
表一所见丧月,除四例特殊者外,58例均为单数,这是由卒月和葬月必须奇偶一致的规则所决定的。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即如果卒月与葬月之间遇有闰月怎么办?丧月之数是否把闰月计算在内?很明显,在遵守卒、葬月奇偶一致的前提下,如果卒月与葬月之间有闰月并将其计算在丧月之数中,则实际的丧月之数就不是单数,而一定是双数。反之,如不把闰月计算在内,丧月之数就都是单数了。表一之所以按单数统计,并不是我们不知道在这些丧月中有闰月存在,而是因春秋时期在计算丧月之数时不包括闰月在内。理由如下。
其一,周代丧月之制的记载,最著名也是广为人知的就是所谓“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等。这在《仪礼》《礼记》《左传》《荀子》等不少文献中都有记述[1]。虽丧月之数因身份等级而异,但都为单数。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文献中没有见到八月、六月、四月而葬的记载,即丧月之数只有单数而不见双数。由于死者的丧月不可能都不遇有闰月,所以,在卒、葬月奇偶一致的规则下,这种丧月之数只有单数而无双数的礼制规定显然是不把闰月计算在内的。否则,月之奇偶就会错乱不一,就不会出现像表一那样的规律。
其二,先秦和汉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三年丧的记载。所谓三年之丧,并不是整整三年。《礼记•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此说也见于其他文献。用现在的话讲,“二十五月而毕”就是两周年而毕,也就是刚刚跨入第三个年头而毕。因二十五个月可以跨及三个年份,故称三年之丧。这与“七月而葬”,“五月而葬”等并非整整七或五个月,而是跨及七个、五个月份的情况相类。
然而,二十五个月与三个年份之间也有闰月计不计数的问题。假若死者死于某年正月,而该年或次年又有闰月(这种情况会经常遇到),如将其计算在内,并信守“二十五月而毕”的规定,就不可能进入第三个年份,而是整整两年。如此,三年之丧就变成了二年之丧。由于文献中根本无二年丧之说,所以三年之丧的二十五个月是不包括闰月的。唯其如此,才能保证遇有闰月时总能跨及第三个年份,毫无例外地称为三年之丧。
既然三年丧的二十五个月不把闰月计算在内,作为同一丧葬制度来说,丧月中也不应包括闰月在内。
其三,《春秋》记事长达240余年,所记历法内容颇多,年、季、月、历日干支均数以百计,就连朔晦、日食也各有数十条之多,而唯有对闰月这一历法上的重要内容记之甚少。查《春秋》全文,只有两见,这实在应有其特殊的原因。若仔细分析这两条记载,确实如此。
先看第一条,《春秋》文公六年:“冬,十月,公子遂如晋,……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闰月,不告月”(即告朔),按《左传》的说法是违礼行为,属不正常现象。众所周知,《春秋》一书的特点之一就是对犯上作乱或违礼行为进行揭露以鉴世人,《左传》的解说是有道理的。
再看第二条,《春秋》哀公五年:“冬,叔还如齐,闰月,葬齐景公。”这是《春秋》中唯一一条丧葬与闰月有关的记载。很难想象在240余年中,只有齐景公一人之死遇上了闰月,而其他众多的死者都与闰月无关,这本身就说明了事情的特别。很可能是因为不当在闰月埋葬而埋葬了,于“礼”难容,所以专门书上一笔,其用意大概与“使乱臣贼子惧”相类。
总之,《春秋》中所见闰月的两条记载都属违礼之事,所以才记了下来。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记述闰月的。可见当时并不把闰月当作一个正常的月份对待,当然在丧月中也就不把它计算在内了。
其四,《春秋》经中记有300余条历日干支和天文现象(如日食),经现代天文学家研究,这些历日干支和天文现象同运用现代天文方法计算出来的春秋时期的实际历日情况基本相同[2],说明它是当时的真实记录,可以信从。我们依春秋时期的历日情况对表一各年所见的历日干支进行了推算,发现丧月涉及闰月的共六例,即第5、9、13、18、41和44例。这6例都符合卒、葬月奇偶一致的原则,如果把闰月计算在内,则他们的丧月就都成为双数。如例5,卫宣公卒于鲁桓公十二年十一月,葬于次年三月,根据这几个月所见历日干支推算,得知其间有一闰十二月。若把闰十二月计算在丧月中,卫宣公就成为六月而葬了,这是不符合丧月为单数的礼制规定的。可见,要保证丧月为单,就不能把闰月计算在内。
其实,丧事中是否把闰月计算在内,文献中也有直接记载,只是意见不一,分歧是由上举《春秋》中两条关于闰月的记载引起的。
一种意见认为丧事中不把闰月计算在内,见《谷梁传》文公六年:“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则何?为不言朔也。闰月者,附月之余日也,积分而成于月者也。天子不以告朔,而丧事不数也。”虽然我们不能苟同闰月不告朔是正常行为的意见,但其对闰月的详细解说则是合乎实际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丧事中把闰月计算在内。见《公羊传》哀公五年:“闰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也。”把所以记载“闰月葬齐景公”的理由归之于丧事的缘故。“闰不书”符合《春秋》本意,但“丧以闰数”实在缺少充分证据。如上所言,在春秋240余年的闰月中,不可能只有一桩丧事与之有关,而再无其它丧事发生。同属丧事,此可以书,其它何以不书?《公羊传》的解说是不合情理的。
四、诸侯的丧月等级
如上文所言,按礼制规定,诸侯的丧月等级是“五月而葬”,然而实际情况怎样呢?根据表一,我们把各国不同丧月的诸侯归纳为表二。
表二 各国诸侯丧月统计表
这是《春秋》经丧月明确的全部诸侯的统计,所含12个诸侯国有大有小,其时代包括从鲁隐公到鲁哀公几乎整个春秋时期。可以认为,它是确定该时期诸侯所行丧月之制的有力根据。
如表所示,诸侯的丧月共分三类,即三月、五月和五月以上。是不是这三类在当时都附合诸侯一级呢?我们对表中62个诸侯的死因和死时该国的国情逐一进行了考察,发现有的丧月之数是由特殊原因造成的,即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允许按部就班,规规矩矩依礼埋葬。因此,属于这种情况者就很难说与礼制规定有关。表二中五月以上的12位诸侯大部分属于此类,下面不妨列出,以明实际。
鲁国
桓公:因其夫人与齐侯私通,被齐侯杀死于齐。
庄公:死后不足两月,庆父发动政变,杀死已立君公子班,另立闵公。《左传》明言庄公迟迟未葬的原因是“乱故”[3]。
昭公:被三家赶跑,在外流亡多年,客死他乡乾侯。
卫国
灵公:死后君位发生危机,晋赵鞅欲以武力送卫太子蒯聩回国即位,两国兵戎相见。
蔡国
景侯:因与媳通,被其子(灵侯)杀。
灵侯:被楚灵王诱杀于申地,蔡一度灭国。两年后楚平王恢复蔡国才得以正式埋葬。
昭侯:因迁都之事引起大夫不满,被杀。
齐国
襄公:被堂弟公孙无知杀,无知自立约二三月又被杀,齐桓公即位后埋葬。
桓公:在桓公病重期间,诸公子就各自树党争立。及桓公死,发生内乱。在争夺君位中先是无诡立,但无诡短命,立三月而死,孝公立。《史记•齐太公世家》在孝公立后云:“以乱故,八月乃葬齐桓公。”
郑国
厉公:卒死之月文献记载不一,表一、表二是依《春秋》“五月辛酉”卒统计,若按《史记•郑世家》之说,厉公死于“秋”,比《春秋》属于夏的五月要晚。或许其葬月未超过五月。
曹国
悼公:这是表一不符合“月之奇偶”规则的四例之一。《春秋》经说他死于鲁昭公廿七年十月,葬于次年三月,“三”与“二”一笔之差,颇疑“三”为“二”之误。
宋国
文公:属正常死亡,死后国家无变故,丧月为七,当另有原因(见下文)。
以上12位,前9位之死引起了该国政局危机,或内部争斗,或外部干预。这种非常时期的出现,自然会影响对死者丧事的处理,其埋葬时间往往推迟。用《左传》和杜预的话讲就是由于乱的缘故才拖延了葬期,因而他们的丧月之数超出了礼制规定。
至于另外三位,郑厉公的丧月史载不一,曹悼公的丧月可能有误,他们是否五月以上而葬,实难论定。只有宋文公比较特殊,他属正常死亡,关于他的丧葬情况,《左传》成公二年有较详记述:“八月,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益车马,始用殉,重器备。椁有四阿,棺有翰桧。”按照杜预和孔颖达的解释,这是僭越王礼的葬法。宋文公的丧月为七,亦与“七月而葬”的天子之礼相合。
总之,除丧月难以断言的郑厉公和曹悼公外,在其他十位中,只有宋文公一位可能是僭用了天子之礼,另九位的丧月之数均因乱故所致,不属僭礼。因此,可以认为,在春秋时期诸侯在丧月方面的僭礼现象虽有,但很少见。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一般不是五月以上而葬。宋文公的僭礼亦未必是他本人的主意,当时知礼的人把这一不轨行为的责任归咎于为他承办丧事的华元和乐举,称他们为“不臣”之人[4]。
按照上述同样的标准,我们也分析了丧月为三月和五月两类,得知在这两类中,正常死亡和国家政局未发生变故者占绝大多数。比如在三月而葬的20位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17位;在五月而葬的30位中,除8位文献记载太过简单,无法说清外,余22位中属这种情况的有20位。这与上述五月以上葬者正好相反。看来在春秋时期诸侯实行三月而葬和五月而葬两种丧月制,其中以五月葬为主。这与礼书的记载基本相符。
五、葬日与柔日、疾日的关系
《春秋》经中葬日记有历日干支的也不少,可归纳为表三。
表三 《春秋》所见葬日统计表
这是《春秋》经中全部葬月明确,并记有历日干支的葬日统计,加上《左传》所补2例,共35例。我们发现葬日所用干支有以下两点规律:
第一,在十个干日中,除例23宋共公一人用庚日外,其他34例全部用乙、丁、己、辛、癸五个干日,绝对不见甲、丙、戊、壬四个干日。
第二,按照六十干支的组合关系,乙、丁、己、辛、癸五干必与丑、卯、巳、未、酉、亥六支相配。葬日既用乙、丁、己、辛、癸五干,那么与之相配的六支也当相应出现。然而在34例中,只见丑、巳、未、酉、亥五支,唯有卯支特殊,仅一见。
这两点显然是由于受某种意识的支配形成的,不错,史书中确实可以找到答案。
先看第一点。
《礼记•檀弓下》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
虞是一种安神的祭祀礼,“葬日虞”即在埋葬的这一天举行虞礼。虞礼依身份高低来决定举行次数的多少,葬日所行的虞礼,《仪礼》中称为“始虞”。
《仪礼•士虞礼》云:“始虞,用柔日。”
把《礼记》和《仪礼》这两条记载结合起来看,就可得知葬日和始虞这天应该为柔日。柔日和刚日是相对而言的,依《礼记》所言,内外大事分别在柔日和刚日进行。
《礼记•曲礼上》云:“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
丧葬当然属于内事,应用柔日。那么何谓刚日?何谓柔日?孔颖达在疏中对刚日和柔日在历日中的区分作了具体解释:
“外事,郊外之事也。刚,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为刚也,外事刚义故用刚日也。”
“内事,郊内之事也。乙、丁、巳、辛、癸五偶为柔也。”
比孔氏稍晚的贾公彦在《仪礼•少牢馈食礼》的疏中也作了相同的解释。概括《礼记》与孔、贾之说,分属于刚日和柔日的十干可用表四说明。
表四 刚日、柔日表
葬日和始虞用柔日,即乙、丁、己、辛、癸五干,这与前面由表三总结出的第一点规律正好吻合。前引《论衡》所举《葬历》也提到在埋葬中有“日之刚柔”的戒律,其用意与“月之奇偶”相同。看来《葬历》所言确为周代实际。春秋时期葬日用柔日是确凿无疑的,对此,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已有同样的总结[5]。
再看第二点——葬日不用卯。
《左传》昭公九年云:“辰在子卯,谓之疾日,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礼记•檀弓下》也有相类记述,云:“子卯不乐。”都把子卯日视为禁忌的日子。虽然禁忌的内容没有提到葬日,但《春秋》经中葬日不见卯的事实与此禁忌完全相符。《春秋》与《左传》本来关系密切,《春秋》所见葬日不用卯,其原因显然如《左传》所言,疾日故也。
此外,《仪礼•士丧礼》有这样的记载:“朝夕哭,不辟子卯”,专门强调在丧葬期间,朝夕哭悼亡灵可以不避子卯。这有点像今天某公园门口挂一块写有“早晚不开放”的牌子,言外之意就是其他时间开放。“朝夕哭,不辟子卯”,就等于说在其它时间哭悼亡灵,要避忌子卯。如果丧礼的各方面都不避子卯,那么《仪礼》的此条记述就纯属画蛇添足了。
为什么子卯为疾日而被禁忌?史家说法不一。郑玄、杜预和孔颖达等认为子为甲子,卯为乙卯,因为“纣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他们都属无道被诛,故以子卯为疾日[6]。汉翼奉认为“好行贪狼,申子主之”,“怒行阴贼,亥卯主之,贪狼必待阴贼而后动,阴贼必待贪狼而后用,二阴并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7]。还有的认为“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故以为忌”。不同意纣死桀亡说[8]。后二者为数术之言,难以置信,也许郑玄等人之说是其本意。
六、葬日的选定
当葬月确定之后,葬日又如何选定?每月有29或30天,排除所有刚日和卯日,剩下的五个属于柔日的干日一般也要各出现三或二次[9],这中间选哪一个为好?有没有择日标准?
还是让我们先看看《春秋》经记载中有何规律。表五是对表三五种柔日出现次数的统计。
表五 《春秋》中柔日出现次数统计表
从出现次数可知,其规律基本是由乙到癸逐渐递增,排在后面的癸日使用次数最多。
我们还依《中国先秦史历表•春秋朔闰表》对表三每个葬日的日序进行了推算(见表三),并按每月上、中、下三旬分类,把葬日(例23刚日葬除外)在各旬出现的次数统计为表六。
表六 《春秋》中各旬葬日出现次数统计表
表中所见规律也很明显,即葬日在各旬出现次数是下旬多于中旬,中旬多于上旬,尤其偏爱下旬。下旬出现次数是上、中旬之和的一倍多。
表五和表六的规律是一致的,即排在后面的(或晚的)比排在前面的(或早的)出现次数多。说明在选择葬日时也受到某种思想或信念的制约。
下面再看看其他文献记载是怎样选择葬日的,有何规则,是否与以上两表的规律相符。
《礼记•杂记上》云:“大夫卜宅与葬日。”又云:“祝称卜葬虞。”
可知葬日和虞礼(此条指始虞)是通过占卜来确定的。
《左传》宣公八年云:“礼,卜葬先远日,避不怀也。”
卜选葬日时要先卜远日,以表对死者的怀念之情,免得急匆匆埋葬落个不孝的名声。何为远日?
《礼记•曲礼上》云:“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远日与近日的第一个区分标准是旬,旬之外为远,先卜远日当然是先卜下旬,次卜中旬了。对此,孔颖达在疏中明确解说:“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不吉,卜中旬,又不吉,卜上旬。”
以旬为分界时,先卜下旬为远,但这还不是更准确的“远日”。因为每旬中又有五个柔日存在,若遵守“先远日,避不怀”的信念,落实到某一柔日,自然还应以五个柔日的干名次序为标准,先卜最后面的(最晚或最远的)癸日,若不吉,再依次卜问辛、己、丁、乙四日[10]。
由于卜问结果只有吉与不吉两种,所以在先卜下旬五个柔日时,会很容易得到“吉”的结论,也就是说葬日选在下旬的成功率必然很高。同样的道理,在五个柔日中,先卜问的柔日成功率也会比后卜问的高一些,结果就是癸日最多,乙日最少。
上述文献记载非常清楚,它与《春秋》经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使我们明白了表五和表六的葬日为什么癸日多,乙日少;下旬多,上旬少。
关于葬日的占卜时间,上引孔疏云“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意即在葬月的前一个月的下旬占卜,此说似与《曲礼》本意相悖,《曲礼》在讲“旬之外曰远某日”之后,还紧接着讲了“旬之内曰近某日”。如果前月卜来月,则“旬之内”就跑到前一个月去了。我觉得葬日的占卜时间应以月初为宜,只有这样才能对“旬之内曰近某日”作出合理的解释。《荀子•礼论篇》在谈到占卜葬日时也说:“然后月朝卜日,月夕卜宅,然后葬也。”月朝即月初。
葬日是在葬月中经占卜选定的,所以丧月相同的死者,从卒日到葬日所历天数(可称为丧日)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所谓“七月而葬”“五月而葬”“三月而葬”就决不会是整整七、五、三个月,这与表一丧日一栏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
七、周代葬月、葬日之制的破坏
西周时期葬月、葬日之制是否如上所述,由于缺少这方面的材料,难以确知。不过,春秋时期这种制度既已普遍存在,其源头理应上溯至西周。
葬月和葬日之制的破坏,在春秋时期还不明显。比如在上文有关这方面的统计中,卒月和葬月不符奇偶一致规则的只有4例,不足总数7%;葬日不用柔日而用刚日的1例,不足总数3%;诸侯一级能够肯定僭越天子礼“七月而葬”的仅宋文公1例。即使我们不考虑这些例外的出现可能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考虑在礼制中尚有“加一等”“加二等”[11]的规定等,这些例外为数也不算多。
众所周知,春秋时期是周代礼制发生动摇并开始遭到破坏的时期,僭礼现象并不罕见,有些方面已得到考古材料的证实,如用鼎制度等。为什么在葬月、葬日方面却未遭到大的破坏呢?这是因为葬月与葬日的选定除与礼制有关外,更主要的是与某种近于宗教的信仰意识有关,是为了避凶就吉。而且,这种意识本来就适用于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如表三使用柔日埋葬的死者,有天子,有诸侯,还有诸侯夫人。《仪礼》和《礼记》说士也以柔日埋葬。可见从天子到士在对吉与凶的认识上是相同的,没有等级差别,当然也就无所谓僭不僭礼。从这方面来说,它更难遭到破坏,因而沿用时间会更长。
从春秋时期葬月、葬日之制的普遍和严格存在来看,很可能在战国时期还沿用一段时间。不过,从战国时期意识形态领域各种学派的兴起分析,葬月与葬日之制也必然会受到冲击和破坏。比如在春秋时期,僭礼现象虽经常出现,但在舆论或口头上却都在宣扬礼的重要,维护礼就象“挟天子”一样还能起到一点统治作用,而违反礼往往会成为被征伐和被责难的罪名。进入战国后,宣传礼和维护礼的现象少多了,代之而起的是各种新思想、新主张。在丧葬方面,墨家就公开反对久丧厚葬,认为这是“贪于饮食,惰于作务”的行为,是“淫人”之举[12]。还有认为人死之后,分不出贤愚贵贱,尧舜桀纣一个样,都是一堆腐骨臭肉[13]。这种对死的认识,很可能会引起对此前流行的葬月、葬日之制的破坏。
进入汉代,这种葬月、葬日之制就不复存在了。我们依《汉书》统计了西汉诸帝王的卒、葬月日(见表七),发现完全不同于周代。
表七 西汉帝王卒、葬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没有一项内容与上述《春秋》经文的规律相合。在10例中,卒月和葬月奇偶不一的有7例,占多数;丧月为偶的有5例,占半数。丧月最多之数为五,不符合天子七月而葬之礼。葬日用刚日和用柔日各占一半,其中第9例还是己卯日葬,用了“卯”日。葬日在月之三旬中,以上旬为最多,中旬次之,下旬未见。
这是西汉帝王的卒葬情况,他们既不讲月之奇偶,日之刚柔,也不讲子卯之忌,远日之怀,至于“七月而葬”就更毫不相干了。可见在西汉时期,周代的葬月、葬日之制已完全消失。
八、结语
以上对春秋时期丧葬制度中的葬月与葬日进行了考察,概括起来,可总结为以下几点认识:
(1)葬月要和卒月奇偶一致,即奇月卒者奇月葬;偶月卒者偶月葬。
(2)丧月之数不包括闰月,均为单数。
(3)春秋时期诸侯行“三月而葬”和“五月而葬”,其中以“五月而葬”为主,僭用天子礼“七月而葬”者甚少。
(4)葬日用柔日,不用刚日和疾日。
(5)葬日用占卜法选定,占时先卜下旬,再中旬,后上旬。每旬中先卜癸日,然后依次卜辛、己、丁、乙日。
(6)春秋时所行葬月、葬日之制应源自西周,约在战国遭到破坏,西汉时完全消失。
这些认识是根据《春秋》经所记普遍现象,并结合其他文献得出的,当然不包括个别和少数与此不符的现象。实际上,周礼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变通的时候,就像孟子回答淳于髡的提问那样,虽男女授受不亲是礼,但当嫂嫂掉在水里,你仍坚守这一礼而袖手旁观,那就简直是豺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变通,允许拉她一把[14]。我们不能因为可采用变通的办法就否定男女授受不亲之礼的存在。类似的情况在丧葬方面也有。如诸侯的丧月本应为“五月而葬”,可实际上有不少是“三月而葬”。这种非但不僭礼,反而降级的作法也应有其变通的理由。我以为很可能与尸体的不易保管有关。可以想象,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死者遇上夏天,即使尸体下有“夷盘”之具承冰降温,也很难保证尸体不变质。这对孝子孝孙来说,应该于心不忍。与其一天天烂下去,像齐桓公那样虫子乱窜[15],还不如将丧月之数由长改短,由五月变通为三月为好。在上文表一丧月为三的20例中,丧月涉及到最热的六至九月者就有14例,占2/3强,似可作为这种推测的证据。
再如葬日遇上大雨怎么办?对此,《春秋》《左传》《谷梁传》《礼记》等文献都提到了,但说法不一。若分析考古所见墓葬规模,对士或庶人一级的小墓来说,雨对埋葬似乎影响不大,《礼记•王制》所云“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是合理的。但对诸侯一级,如秦公一号大墓来说,即使风和日丽,一天之内安葬妥当也有困难,若遇大雨,非延期或改日不可。因此,葬日虽已选定,仍可因势变通,改为他日。所以《春秋》宣公八年和定公十五年“雨不克葬”,改为次日的记述亦不违礼,而属变通之例。
类似者还有,不再一一列举。总之,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因为这些个别现象或变通之例而否定普遍实行的礼制规定,这是在本文之末想要补充的。
1992年3月初稿,6月定稿
[1] 士与庶人的丧月之数,史说不一,因不属本文讨论范围,故不予论述。
[2] 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春秋朔闰表》,齐鲁书社,1987年。本文有关历法方面的推算,凡未另注者均依此表。
[3] 见《左传》闵公元年,此语或为杜预之注误入传文。
[4] 《左传》成公二年。
[5] 顾炎武:《日知录》卷四(见黄汝成:《日知录集释》22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6] 《礼记•檀弓下》郑注;《左传》昭公九年杜预集解;《礼记•玉藻》孔颖达疏。
[7]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
[8] 《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注引张宴语。
[9] 当该月为刚日期,而且为小月时,有一种柔日二见,其余情况均为三见。
[10] 关于葬日在各旬中的卜法,这里所言是依表五的统计推测的。实际上每旬中并不一定是癸日最远。如某月为壬辰朔,则该月下旬五个柔日的日序应是:癸丑廿二日;乙卯廿四日;丁巳廿六日;己未廿八日;辛酉卅日,癸日并非最远。如果一定要先卜最远一日,那么五个柔日出现的次数应约略相当,这样就与表五的实际情况不符了。因此在旬中卜日时,应以五个柔日干名的次序为标准,不管它们的日序先后,即先卜癸日,最后卜乙日。
[11] 见《左传》隐公五年,僖公四年等。
[12] 《墨子•非儒下》。
[13] 《列子•杨朱篇》:“十年亦死,百年亦死,仁圣亦死,凶愚亦死。生则尧舜,死则腐骨,生则桀纣,死则腐骨,腐骨一矣。”
[14] 《孟子•离娄上》:“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 ’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授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授,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15] 见《韩非子•难一篇》,《管子•小称篇》,《史记•齐太公世家》等。
原文刊于《考古学研究》(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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