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新境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空间。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赋予司法体制改革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承载起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在法治轨道上用法治方式完善中国政治体制的使命,探索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2014年12月18日,中央确定的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的批复同意。

司法体制改革有哪三个方面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都在这里)(1)

司法体制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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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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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这方面有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加以论述。司法公正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是司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价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针对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非正常干扰办案情况,体制改革要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物经费供应,人员调配流动等方面,减少不良干扰,保证公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

高效,就是要有较高的司法效率

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办案拖泥带水,老牛拉破车,相互推委、扯皮,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效率低下,损伤了群众通过法律追求公正的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高效率的司法体制结构第一应当具有较小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第二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第三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修改有关的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简明,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

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有些事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哪个部门都没有责任。不要说一般群众摸不着头脑,就是一些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理不清、搞不顺,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有的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区,布设上诉法院,并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中级法院,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锐地指出:精减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亦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中国司法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工作的效率。

周密,所谓周密,就是没有遗漏

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导致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长期无法建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相关制度和程序不统一,甚至出现空白,执行中相互冲突,漏洞难堵。当前突出的问题,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处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谁来管辖,由谁起诉,三大诉讼证据规则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行政违法的刑事责任,错案赔偿,凡此种种,亟须通过统一的修正而加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要系统筹划、严密设计、统一安排,形成比较周密的体系。

先进,司法体制改革也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司法体制改革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中国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落后就要挨打。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也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司法改革不是改革形式,而是改革体制和机制,不能满足于工作方式上的一点点变化,更不能把一招一式的改变或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要结合实际,深入探索,大胆创新,把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不断向前推进。

扬弃,就是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采用那种凡是前人用过的都不用,凡是敌人用过的都毁弃的迂腐做法,但也不能食古不化、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扬弃本民族司法文化传统,注重司法体制本土化建设,与兼收并蓄外国司法体制中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司法体制发展的国际潮流,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两条并行不悖的发展道路。

便民,这应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所在

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要注意一是要方便群众理解认识司法机制,二是要方便群众告诉,消除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合理机制,为群众节约时间、金钱,办实事、求实效。司法体制改革要吸收各种合理内容,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中心,进行改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立案难、判决难(指案件久拖不决)、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以使中国的司法体制成为人民的保护伞,人民的靠山,人民的主心骨。

适国,司法体制改革要适合中国的国情

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政权组织形式和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渐进,并适应中国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员素质水平、社会发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实际,缺乏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国社会的现状,不能离开中国的传统和国情谈中国的司法体制,不能看人家有什么,咱就引进移植什么,人家没有什么,咱就批评甚至取消什么。这种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照搬照抄国外司法模式的主张,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司法实践,立足于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发展的规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变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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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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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司法改革之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一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国情实际相结合,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推进改革,既认真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着眼于建设公正权威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切实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三是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在确保改革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具体步骤和改革措施,推动制度创新。

四是坚持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结合,把改革的进度、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有利于社会稳定,得到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推进相结合,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做到先立后破,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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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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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司法体制改革四年多来,以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基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公开为重点的诉讼制度改革;以立案登记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为代表的便民利民改革等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

2015、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密集出台的高峰期,出台了不少立梁架柱式的改革措施。

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共审议通过21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129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中,111项已出台改革意见,4项正完善配套方案,14项正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所以这一年也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破解了制约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政策瓶颈。

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政策基本到位。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出台了《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

在完善职业保障方面,出台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打通职业发展通道,增强职业尊荣感;

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方面,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拓宽司法人员选任渠道,规范选任机制。

诉讼制度改革的主体框架也基本建立。

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标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障诉权、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质性作用,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社会对抗;

三是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出台《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方案》等;

四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等;

五是深化司法公开,制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庭审网络直播操作流程,建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六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改革举措。最高法院增设4个巡回法庭,完成巡回法庭设立总体布局,进一步下沉审判重心,方便群众诉讼。公安机关推出户籍制度、居住证制度、异地挂失补办身份证、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等“放管服”改革措施,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司法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好地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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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拴心留人”

各地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改革当中,困难有过、阻力有过,但只要保持战略定力、把准改革方向,办法总比困难多。

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迎来全面推开。当年7月在长春召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进一步完善了员额制、司法责任追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以及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政策措施,分类梳理、总结交流可复制、可推广性的经验,激发了各地改革内生动力。

到去年11月底,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法院、检察院分别达到2465、2526个,超过全国法院检察院总数的70%,分别是长春会议前的4.3倍、3.2倍,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人数达到长春会议前的3.6倍、4.5倍。新的体制机制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初步建立,为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截至今年3月底,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省以下的法院检察院实现了全覆盖。

权威专家看来,2016年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可以用“抓导向,确保改革质量”来概括。改革紧紧围绕提升司法公信力来推进,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地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树立正确导向,坚守初心,防止改革走样变形。

一是着眼于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进员额制改革,坚决防止平衡照顾。针对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综合部门入额多、办案少等问题,指导各地突出办案业绩和能力科学公正开展遴选,建立员额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导向。

二是着眼于提升办案质量效率落实司法责任制,坚决防止走形式。针对一些地方完成入额遴选后,继续审批办案或变相审批、未入额人员继续独立办案等“新瓶装旧酒”问题,指导各地建立权力清单,科学组建办案团队,运用制度机制、现代科技、案例指导等办法,推动院庭长管理监督从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效率监管,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三是着眼于调动干警办案积极性推进职业保障改革,坚决防止“大锅饭”、“平均主义”。指导各地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确保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最大限度激发办案积极性、责任心。

通过改革,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高,活力不断迸发。过去法院检察院人员管理模式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业务骨干脱离办案一线等问题得到根本破解,法院检察院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向办案一线下沉。

改革中,各地普遍将法官检察官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并留有余地,突出办案能力好中选优,业务骨干回流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人数精简了,但年龄、学历、办案经历结构明显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实现“瘦身提质”。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通过未入额人员转岗、规范聘用制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司法辅助人员职责不清,以及招不进、留不住等问题有所缓解,法官检察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也减轻了。

权威专家介绍,随着职业保障制度落地,改革“拴心留人”,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职业尊荣感明显提升,一些原本思想波动的干警坚定了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的信心。2016年以来,江苏、吉林、安徽、广西、新疆等大多数地方法官检察官辞职人数比2015年有所下降,甘肃、西藏、浙江、四川等地比2015年改革前分别下降68%至37%,队伍越改越稳定,没有出现所谓的“辞职潮”。

强化改革“系统集成”

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因此,改革要抓统筹,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统筹改革内部政策,以及各项改革之间的配套组合,强化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解决各地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官多兵少”、职能重叠的问题,整合力量资源,推动中层业务骨干入额后回归一线办案,保障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落实。

在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配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发挥改革的整体效能。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探索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随着配套改革文件陆续出台,司法体制各项改革之间前后呼应、相互支撑、相互配合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凸显,各项改革举措不断向提高司法公正效率这一中心目标靠拢。

通过打出改革“组合拳”,落实司法责任制、整合内设机构,扁平化管理、团队化办案在各地加快推开,新型办案机制解放办案生产力的成效不断释放。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办案质量效率显著提升。

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了。上海、浙江、青海等地由法官、合议庭直接裁判的案件达到98%以上,由检察官审查决定的公诉案件占90%以上。权力的下放倒逼法官检察官责任感提升,办案由“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管理监督机制更加科学,在“放权”的同时,各地通过制度机制、信息技术、案例指导等办法,推动院庭长管理监督从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全过程、动态监管转变,以往层层审批、权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从制度上得到解决。

改革后,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去年1至11月,全国法院结案1662.5万件,同比增长19.9%,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2%。连续多年收案数全国第一的江苏法院在今年收案增长9.4%的情况下,结案同比增长16.4%,积案逐步化解。吉林全省检察院侦查、批捕、公诉、民行、控执办案时限分别缩短26%、14.5%、21.3%、17%和23%,全省涉检信访同比下降30.8%。海南等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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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着“公平正义”的目标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各地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获得感”。

权威专家介绍,通过改革,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彰显。

一方面,通过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案件、规范法官检察官交往行为等制度,“打招呼”、“批条子”等违法干预案件现象基本绝迹,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底气更足了。

另一方面,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进一步提升。社会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以及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基本解决,全国法院当场立案登记率达95%。2016年1至10月,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08人无罪,纠正了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冤假错案,进一步提振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89万例,一大批“老赖”被限制购买飞机票、担任各类企业高管,既加速了执行难问题破解,又促进了诚信社会建设。

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30件,仅11月就有40件,超过2015年全年总数。群众到党政部门上访少了,选择司法渠道解决问题多了。

今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司改,必须依靠顶层设计、统筹推进,也必须要有迎难而上、攻城拔寨的改革勇气。

(资料综合网络)

源自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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